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评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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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
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 ||||
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 | ||||
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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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集邮展品及其评审 | ||||
传统邮集是指按传统收集方式组编的邮集,即按国别、按邮票发行顺序、按套收集的方式组编的邮 | ||||
集。它要求以邮票为主体,在自定范围内尽可能收集齐全。 | ||||
传统邮集的组编主导思想是版式研究,即对邮票的印刷、发行和使用的研究(包括对邮票发行日期、 | ||||
齿孔、刷色、纸张、水印、版铭、加盖字体等的考证和区分)。收集上除要求新、旧邮票和各种连票均 | ||||
集外,对实寄封(特指一般通信封)也需给以高度的重视,这样就必然要兼带研究各式的邮戳和不同的 | ||||
邮资。但对邮票图案的含意则不强调去分析描绘,只要求对图案的版模特征(指印刷上的特点)加以注 | ||||
意,以便作分版的依据。此外,还应重视各种组外品、变体票和趣味品。当然也可注意样票和试印样张 | ||||
的收集,以增加邮集的难度和珍罕性。 | ||||
传统邮集包含的邮品范围很广,但有些邮品还不宜组编在内,如带邮资图的封、片、简(另加贴邮 | ||||
票者除外),以及各种纪念封、极限片等。至于本来就是非邮品的纪念张、戳卡、邮折、镶嵌封等更不 | ||||
能组编在内。 | ||||
评审一部传统集邮展品,主要看五个方面,即展品的思想性、展品的重要性、展品的处理、邮品的 | ||||
珍罕性和展品的研究性。 | ||||
1. 展品的思想性(见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第五条第一款)。 | ||||
2. 展品的重要性。这是对选题素材的一种衡量方式,一是看在所选题材中展出多少重要邮品;二 | ||||
是看选题在整个集邮价值中达到什么样的重要程度。重要邮品是指一部展品按其范围所必须包含的关键 | ||||
邮品,虽不一定都很珍罕,但往往是较难得的。选题的要重性则往往与邮品的年代和规模有关。一个国 | ||||
家的国家邮政要比地方邮政重要,一些在世界邮政史上有地位的国家或地区的邮票要比一般国家或地区 | ||||
的重要;邮品年代久远的要比近期的重要。 | ||||
3. 展品的处理。传统集邮展品,通常以一国某一段时期的邮票或一国某类邮票组成。因此,展品 | ||||
的处理应在很有限的范围内,体现相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如果邮品缺漏较多,或安排不合逻辑,给人 | ||||
以零乱感,那么尽管有部分珍罕品,也是不能获得高分的。“完整性”不是指所选范围的邮品一枚都不 | ||||
能缺,而是指尽量减少出现由于明显的不完整而被扣分的情况。邮品的巧妙选择是很重要的,一些参展 | ||||
者往往机械地理解“完整性”,认为所选范围内的每一枚邮票都必须在贴片上出现。实际上是可以灵活 | ||||
安排的。如果一套不论新旧均极一般的邮票,而其实寄封,特别是与其他邮票混贴的实寄封比较难得, | ||||
那么仅展出该票实寄封或混贴实寄封即可,邮票本身不必另行展示,这倒反而能表现参展者对该票的认 | ||||
识。当然,不加区别地展示重复的新票(分纸、分色、分齿另当别论),或不顾邮票面值展示一连好几 | ||||
个贴片的同邮资、同用途甚至同面值邮票的实寄封,这很容易降低展出水平,得分也不会高,因为这说 | ||||
明参展者的邮识不够。“完整性”不仅体现在邮品选择上,也体现在展品总体平衡上,不应在邮品份量 | ||||
上和难得性上出现“头重脚轻”或“头轻脚重”的现象。“完整性”除了是体现在邮品本身的完整程度 | ||||
上,也应反映在反选邮品整体性上,不能给人一种展品前后分割、各自为政的印象,而应前后呼应,浑 | ||||
然一体,否则就要扣分。因此,巧妙地体现“完整性”,也是参展者在展品的处理上表现其有能力的组 | ||||
织一部全面反映其所选范围内邮品特点邮集的关键之处。 | ||||
4. 邮品的珍罕性。邮品的珍罕性是传统集邮的一个基本条件,应鼓励参展者展出珍贵品、稀罕品 | ||||
和难得邮品,包括正票和变票。当然邮品的品相也至关重要,应给予由上乘品相邮品组成的展品以较高 | ||||
的分数,但要避免为展出珍罕品而展出有损于整个展品的不恰当邮品。 | ||||
5. 展品的研究性。传统集邮展品应在邮票本身(发行和印刷)的研究方面下功夫,这包括版式研 | ||||
究和前人存疑或尚未涉及的题材的新观点。评审将对新发现、新成果给予高度重视,参展者也应对重大 | ||||
发现作重点介绍,使之得到应有的承认,但对不太重要的发现不应过分渲染。许多早中期(也包括大部 | ||||
分近期)邮票已被集邮者长期认真研究过,成果也已多次发表。对此,参展者不宜全部照搬,评审时往 | ||||
往看参展者是怎样利用这些研究成果的。正因为如此,如果展示这部分早已被人研究透了的邮品,不会 | ||||
因缺少个人研究而被扣分;反之,如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重新有所发现,则应加分。 | ||||
当然,对传统集邮展品的评审还包括对“前言”和“外观”的评审。这里着重提醒两点,一是“前 | ||||
言”中应把整部展品的纳要(构思)阐明,要让评委一看即能明了展品是怎样编排和展开的;二是“外 | ||||
观”实际上是给评委的“第一印象”,虽占分不多,但往往会影响评委对其他部分的打分,一部展品一 | ||||
开始就留给评委一个好印象,这对每个参展者来说都是不可忽视的。 | ||||
二、邮政史集邮展品及其评审 | ||||
邮政史邮集是以各种经实寄的邮品为主来反映邮政历史的邮集。邮政史集邮是集邮与邮政历史紧密 | ||||
结合的一种收集方式,也是集邮向纵深发展的一条途经。 | ||||
邮政史邮集是以实寄封为主,包括实寄邮政用品(邮资封、片、简),也包括实用邮政单式和旧票 | ||||
(邮截必须清晰)、邮政资料等。未经实寄的信封和新票因不能反映邮政史实,故不宜入集;至于实寄 | ||||
封上所贴邮票的类别与品种则不作强求。 | ||||
邮政史集邮的研究重点,是以一个阶段或一个系统邮品的 发行及使用的实际情况,来说明一个 | ||||
(或几个)邮政通信中的史实,可以是反映邮资的变迁、邮政通信的状况、邮政机构业务的兴衰、邮截 | ||||
的类别或邮政业务的演变。上述内容应由官方邮政机 构或经官方认可的地方和私营邮政机构,在史前 | ||||
(邮票发行以前)邮政业务和邮票发行后的国际国内邮政业务中,显示邮路、邮资和邮截的各类邮品所 | ||||
构成,也包括军事邮件、欠资邮件、自动化邮件、铁路轮船邮件等,在组编邮集时也可包括地图、图表、 | ||||
公告以及其他邮政资料,但必须是少量的和与所论及的邮政业务直接有关的。 | ||||
邮政史邮集的组编应从哪里着手呢?有人以解放初期邮资 变动较大的一个阶段的各种实寄封,按 | ||||
不同使用时间和邮件类别(如平信、挂号、航空、快信等)所需的各种邮资,分门别类地按序排列,通 | ||||
过详细说明并引用各种邮政业务通告来反映这个阶 段的资费变迁;有人以解放前夕,货币贬值、邮资 | ||||
飞速上升的各种资费差距极大的实寄封来反映当时邮政的特殊状况;有人较系统地以大量军邮封(截)、 | ||||
民信局封、欠资封、快信封等来论证 这几类邮件在我国的使用和发展情况等。 | ||||
评审邮政史集邮展品,首先必须了解邮政史类邮集是由实 寄封、实寄邮政用品、旧票和邮政单据 | ||||
组成的。上述四类邮品中应以实寄封为主体。所有展品应当表现邮路、邮资、邮截,而以表 现邮截所 | ||||
反应史料的分类和研究为主。 | ||||
评审一部邮政史集邮展品应从展品的思想性、展品的处理 和重要性、知识和研究、品相和珍罕性、 | ||||
外观印象等五个方面进行。 | ||||
1. 展品的思想性(见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第五条第 一款)。 | ||||
2.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主要是对选题和邮品在邮政史和 集邮史上的重要地位的评审,以及对 | ||||
邮品的完整和正确性等处理手段的评审。邮品应与主题的总体拓展密切相关;当然,某些邮品虽然切题 | ||||
但重复太多也是不必要的,也要扣分。邮政史集邮展品的重要性往往要从比较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邮 | ||||
政史所反映的主题来衡量。一般来说,一个国家首都的邮政史要比省级城 市或乡间小镇的重要;大城 | ||||
市的邮政史比小城市的重要;对某一时期跨国(两国或数国)邮资的研究要比对同时期一个国家的国内 | ||||
邮资的研究重要。在此还需强调的是不管展品是哪一时期的邮史(包括史前至今),如若缺少最难收集 | ||||
的一部分,其重要性(包括珍罕程度)将不可避免地降低。如果展品反映的是某国从史前至今整个时期 | ||||
的邮资状况,而漏缺该国发行的第一种邮票,也要扣分。 | ||||
3. 知识和研究。主要是看展品的开拓、分析和认识以及个 人研究。对研究的评审,不能仅看所 | ||||
写说明(如若说明压倒邮品,反而不好),而应立足于对所展每件邮品的相关描述。在邮政史集邮展品 | ||||
中,特别要注意不宜把一大段史料文字搬上贴片,而应以切题的实寄封承上启下地反映史实。邮政史集 | ||||
邮展品的“前言”部分,应用来说明参展者致力研究的范围,和对主题进行概 要介绍,并冠以与前言 | ||||
内容相一致的标题。评审时将依据“前言”中的介绍来评价展品中与参展者所阐述目的相关的邮品。 | ||||
4. 品相和珍罕性。主要在于珍罕性。像一些小乡镇专门使用的特殊形式的邮截,在收集上往往是 | ||||
可遇而不可求,评审员对 这类邮品可视其难得程度适当加分。对邮政史展品品相的要求不宜过分苛求 | ||||
品相往往会因某项具体邮品的产生和存在而有 较大差异,评审时应对邮品质量的可求性 (有些一流品 | ||||
相的特殊邮品几乎是不可能获得的)做到心里有数。对上好品相的邮品,如实寄封完整,无破损,无蛀 | ||||
洞,邮戳清晰易辩,应适当加分。实寄封上所贴邮票应尽量完好,而对一些存世量极少的封,具有重大 | ||||
史料价值的封(其他封难以代替),车、船、飞机的失事封或因战事而残留的封则不能要求太高,但封 | ||||
上的邮截应尽可能清晰 (对一无可取之处的封,还是不展为宜)。 | ||||
5. 外观印象。邮政史集邮展品与传统集邮展品有所不同,其直接展示邮票本身的机会不多,因此 | ||||
对参展者来说,应当通过 合理的总体布局和使展品醒目的手段来弥补展品处理中的单一现象 (如连续 | ||||
展示实寄封)。当然,外观应服从于内涵,参展者首先要使评审员和参观者能理解展品,懂得展品,并 | ||||
使展品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要达到以上目的,重要的是作一些必要且简略的文 字说明。 | ||||
只有当封上的邮截(包括其他有价值的邮政截记)不够清晰时,才可加以图解。如封背有重要截记, | ||||
这个封除可采用“展示式”(把封沿两边裁开摊平),也可再展一个具有同样截记的封或以截图表现。 | ||||
截图可用手绘、复印或照相,评审时应一视同仁。邮政史集邮展品往往包括一些地图和公告,但只要是 | ||||
必要的(即仅仅与邮政发展过程有密切关系),而且在数量上有所控制,评审 时也不扣分。 | ||||
三、邮政用品集邮展品及其评审 | ||||
邮政用品是指国家邮政部门(或经官方批准)发行的带有预 印邮资图或印有表明一定邮政资费已付 | ||||
文字的邮资信封、邮资邮简、邮资明信片和邮资包封纸等各类邮政物品。以上是邮政用品的主体。从广 | ||||
文字的邮资信封、邮资邮简、邮资明信片和邮资包封纸等各类邮政物品。以上是邮政用品的主体。从广 | ||||
等。凡是不预印邮资图的,以及不带邮资也不贴邮票,而仅盖有邮资已付截、贴有邮资总付标致或销邮 | ||||
资滚截的封、片、简、均不属邮政 用品。邮政用品邮集的组编类似于传统邮集,即按国别、按品种、 | ||||
按发行顺序分类排列,以版式研究为主,包括研究所印字样的异点、图文距离的变化、纸质纸色的差别、 | ||||
加盖字样的变异、背面宣传文字和图画的不同等。一部上好的邮政用品邮集要新、旧邮品兼收,并注意 | ||||
每件邮品的完整性,尽可能不用残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和地区的邮政部门规定,邮政 | ||||
用品上的邮资凭证(即邮资图)是不许剪下当粘贴邮票使用的,因此邮集里也不应放置被剪下的此种邮 | ||||
资图。另外,由于邮政用品上的图画(不论正面或反面)均可用来组编专题邮集,所以邮政用品类展品 | ||||
也有按专题组编的倾向,但目前还不成熟。 | ||||
邮政用品展品的基本特征是必须印有邮资图(即平时所称 的邮资封片简)。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另有 | ||||
两类邮品也应归属邮政用品类。其一是某些国家在其本国开始发行邮政用品以前,在未印邮资图的此类 | ||||
用品上预先贴上邮票(当作印上邮资图)公开出售, 叫做“固定格式”的邮品 (这种情况必须获得公 | ||||
认);其二是某些邮政用品上仅用文字注明某种邮资或邮政业务资费已付, 不再注明邮资金额, 叫做 | ||||
“无邮资指示”的邮品(目前完全由后者组说,邮政用品具体包括:邮资邮简、邮资封、邮资片、邮资 | ||||
包封纸 邮资挂号封、邮资航空邮简、邮资卡邮简和邮资的邮局收据与通知单等。 | ||||
邮政用品展品一般应单独评审,如果某次邮展不设这个类 别,那么理想的做法是将邮政用品展品归 | ||||
入传统集邮类进行评审,但是航空邮政用品展品则归入航空集邮类更为妥当。 | ||||
评审一部邮政用品邮集可以从下述五个方面着手。 | ||||
1. 展品的思想性(见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第五条第 一款)。 | ||||
2.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大部分展品往往是传统方式处理,即按其功能和用途分类,如分为国家 | ||||
邮局专用类、官方(公事)专用类、军事专用类、地方邮政专用类和私人(经邮政部门同意)专用类。 | ||||
评审时不应因其采用传统表现形式而扣分。如果邮集在展品处理上运用了新颖的表现手法(诸如按邮资、 | ||||
按传递手段等分类)则应加分。当然,还要看所选题材是否与标题和文字 说明相呼应。展品的重要性 | ||||
取决于展品本身的重要意义和选题的重要意义,即早期的比中后期的重要,全面的比部分的重要。 | ||||
3. 知识和研究。展品应充分、准确地反映出参展者对选题 的认识,反映出他在这方面的丰富邮 | ||||
识,并能显示其对所选展品现存状况的详细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应通过展品本身(包括正确 的选择) | ||||
和按开拓顺序的合理扩展来体现,而不仅是靠说明文字。评审时应考虑参展者的研究成果,如有新发现 | ||||
和新观点应适 当加分,不应因其按前人已研究的顺序排列而扣分。 | ||||
4. 品相和珍罕程度。一般来说,展出的邮政用品应当完整(即不能仅展出被剪下的邮资图)。 | ||||
如果某件邮政用品非常珍贵,其完整形式尚无人知晓,或有些保存完整的邮政用品存世极少 (或仅知 | ||||
只有一些剪片存在),或该邮品主要与变体有关,也应许收入展品,并不应扣分。需要指出的是在一部 | ||||
展品的选题范围内 内,所有珍贵邮品均应包括,否则将视漏缺情况扣分,但对近期 的一般邮品无此要 | ||||
求。 | ||||
5. 外观印象。外观反映在两个方面,即邮品的摆放和文字的书写。评审时应看参展者是否展示出 | ||||
邮品的最佳效果并摆放 平稳,在使用完整的实寄邮品时,还需避免单调的摆放 (如每张贴片均放置一 | ||||
件邮政用品),允许几枚封片上下或左右重叠(当然要显露主要部分)摆放。文字说明手写也好、打字 | ||||
也好、印字也好、贴半透明文字短条也好,在评审时无高低之分。文字必须清晰、端正、简洁、更重要 | ||||
的是切合展品和选题,大段文字说明是不必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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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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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 ||||
一、根据《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集邮展览总规则》(以下简称总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
以便对竞赛性展品进行评审。 | ||||
二、本规则中规定的各项原则,适用于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国家级邮展。 | ||||
三、本规则中规定的各项原则,适用于对各类邮展的评审。 | ||||
四、各类别邮集的评审,都应参照总规则的规定,根据各类邮集的特点,制定特别评审规则。 | ||||
五、对于国际邮展,应参照国际集邮联合会有关规则制定特别规则。 | ||||
六、省市级以下集邮组织所举办的邮展,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评审规则。 | ||||
第二条 评审原则 | ||||
一、对展品进行评审时,应注意展品的思想性、科学性及艺术性。应奖励那些具有一定教育意义以 | ||||
及保护、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优秀作品;应提倡形式丰富多彩的展品,发挥独创性,以丰富 | ||||
人民文化生活。 | ||||
二、评审工作应有利于我国集邮水平的不断提高。 | ||||
三、参展者不可能展出自己的全部藏品。因此,参展者应选出适当的参展。这些邮品应力求主题的 | ||||
正确性、连贯性和邮品的最佳品相。 | ||||
四、评审委员在对某部邮集进行评审时,只针对展品本身,而不考虑其全部藏品。 | ||||
第三条 展品组成原则 | ||||
一、展品主要由邮品构成,邮品包括:政府邮政部门发行的或经邮政部门特许发行的邮资凭证,即 | ||||
邮票及邮资封、简、片、邮资机符志、邮资标签;经实寄的封、简、片以及符在邮件上的邮戳、凭证、 | ||||
签条等。 | ||||
二、部分类别展品可以纳入邮资凭证印制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原图、印样、票样、错体、变体票、档 | ||||
案资料、地图、照片等。 | ||||
三、 极限集邮展品由极限明信片组成。 | ||||
四、文献类展品包括:专门论著、各种目录、期刊合订本、个人论著汇编及集邮文字艺术作品。 | ||||
五、 所选用的邮品应有一定质量,非集邮品不得参展。 | ||||
六、参展邮集应按照各类别邮集的要求及特点进行组织编排。邮集应有正确的思想性并具有教育意 | ||||
义;应反映出研究水平和所具备的邮识;同时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艺术性和集邮专业性的技术水平。 | ||||
七、 邮集应有前言,文字说明要简明扼要。 | ||||
八、邮集的说明文字应以我国所规定可以使用的文字书写。参加省市以上邮展的邮集,如用少数民 | ||||
族文字书写,应以汉字注明中心内容。参加国际性邮展(包括我国举办的国际性邮展)的邮集,可以使 | ||||
用汉文和英文,亦可只使用英文。 | ||||
第四条 展品的评审标准 | ||||
一、 展品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委员会组成、职责的履行应遵循邮展总规则。 | ||||
二、全国性邮展的评审委员会须经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考核。省级和省级以下邮集的评审委员相应 | ||||
由同级集邮协会考核。 | ||||
三、 竞赛性展品评审标准是: | ||||
1.展品的思想性; | ||||
2.展品的编排和处理水平; | ||||
3.展品反映的邮识和研究水平; | ||||
4.邮品的品相和收集难度; | ||||
5.展品的外观印象。 | ||||
第五条 各项标准的评审内容 | ||||
一、 展品的思想性,主要看展品所起教育作用的大小。不同的展品,给人的教育常有所侧重,如: | ||||
1.展品给人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等方面的教育; | ||||
2.展品考证翔实,推理严谨,在思想方法上给人以启迪; | ||||
3.展品题材新颖,引人入胜,给人以乐趣和美的享受。 | ||||
二、 展品的编排和处理水平,主要看: | ||||
1. 所用的邮品是否切题、准确、完整; | ||||
2. 展品的组编是否连贯、均衡,有逻辑性; | ||||
3. 展品反映的课题是否重要,所用邮品属何历史时期; | ||||
4. 展品的处理难度。 | ||||
5. 展品的外观印象。 | ||||
第五条 各项标准的评审内容 | ||||
一、 展品的思想性,主要看展品所起教育作用的大小。不同的展品,给人的教育常有所侧重,如: | ||||
1.展品给人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等方面的教育; | ||||
2.展品考证翔实,推理严谨,在思想方法上给人以启迪; | ||||
3.展品题材新颖,引人入胜,给人以乐趣和美的享受。 | ||||
二、 展品的编排和处理水平,主要看: | ||||
1. 所用的邮品是否切题、准确、完整; | ||||
2. 展品的组编是否连贯、均衡,有逻辑性; | ||||
3. 展品反映的课题是否重要,所用邮品属何历史时期; | ||||
4. 展品的处理难度。 | ||||
三、 展品反映的邮识和研究水平,主要看: | ||||
1.展品反映的邮识水平高低; | ||||
2.展品反映的研究水平高低; | ||||
3.专题集邮展品,还要看展品反映的专题知识和研究水平。 | ||||
四、邮品的品相及收集难度: | ||||
1. 邮品品相的优劣; | ||||
2. 邮品中含珍品和罕品的多寡。 | ||||
五、展品的外观印象: | ||||
1. 展品的整体给人的观感如何; | ||||
2. 邮品布置、文字书写、贴片制作给的观感如何; | ||||
第六条 展品的评定 | ||||
一、 展品的评定以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邮展总规则中第四章为总依据。 | ||||
二、 下列评分标准可以供评审委员参考。 | ||||
1.展品的思想性 10/20分 | ||||
2.展品的编排和处理水平 20/25分 | ||||
3.展品所反映出的邮识及研究水平 30分 | ||||
4.邮品的品相及珍罕性 20/25分 | ||||
5.展品的外观印象 5分 | ||||
总计 100分 | ||||
由于各类邮集的不同要求及特点,青少年及成人展品的区别,在制定各类别展品的专用规则时,应 | ||||
对各项得分标准明确标出。 | ||||
三、 按展品的最后得分总数确定奖级: | ||||
95分 大金奖 | ||||
90分 金奖 | ||||
85分 镀金奖 | ||||
80分 大银奖 | ||||
75分 银奖 | ||||
70分 镀银奖 | ||||
65分 铜奖 | ||||
60分 奖状 | ||||
四、 根据实际情况,邮展可设特别奖,奖给那些特别优秀的展品。 | ||||
五、对于集邮研究水平较高或有独创性的展品,除发奖外,还可进行口头或书面嘉奖。同一展品只 | ||||
嘉奖一次。 | ||||
六、如发现展品有伪品及赝品,参展者本人未能识别时,该展品所获奖级至少要下降一级,并通知 | ||||
参展者及所在省征集员。 | ||||
七、青少年级及文献类应制定专用颁奖标准。 | ||||
第七条 最后条款 | ||||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本规则自1991年6月1日开始实行。 | ||||
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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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二章 组织委员会 | ||||
第三章 征集员与参展条件 | ||||
第四章 评审和评审委员会 | ||||
第五章 最后规定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邮展宗旨 | ||||
举办集邮展览(以下简称邮展)是发展社会主义集邮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 ||||
通过邮展,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贡献; | ||||
丰富人民群从的文化生活,引导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从事健康有益的集邮活动 | ||||
增强集邮爱好者的团结与经验交流,不断提高集邮水平; | ||||
联络炎黄子孙感情,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 ||||
选拔优秀邮集参加国际邮展,为祖国争取荣誉,增进与各国集邮界的交往。 | ||||
第二条 邮展类型 | ||||
一、 国际性邮展 | ||||
1. 世界邮展; | ||||
2. 国际邮展; | ||||
3. 地区邮展; | ||||
4. 多国或双边邮展; | ||||
以上邮展参照国际集邮联合会有关规则进行组织,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邮展规则。 | ||||
二、 全国性邮展 | ||||
1. 综合性邮展; | ||||
2. 专门类别邮展; | ||||
3. 专业系统邮展等。 | ||||
三、 地方性邮展 | ||||
1. 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展及巡展; | ||||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邮展; | ||||
3. 专业系统邮展。 | ||||
四、 各个基层厂矿、院校、机关单位举办的邮展。 | ||||
以上各类型邮展应根据不同情况,制定邮展专用规则。各邮展的情况、有关文件及评审结果应及时 | ||||
上报上一级集邮组织。 | ||||
五、 以个人或若干人名义举办的邮展,各地集邮组织应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支持指导。 | ||||
六、 参加国际性邮展的邮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拔、准备。 | ||||
第三条 邮展展品的性质与类别 | ||||
一、 非竞赛性展品: | ||||
1. 荣誉品 | ||||
2. 官方类 | ||||
3. 评审委员类 | ||||
4. 友好交流性展品等 | ||||
二、 竞赛性展品: | ||||
1. 传统集邮类 | ||||
2. 邮政历史类 | ||||
3. 邮政用品类 | ||||
4. 航天集邮类(含航空和航天两类) | ||||
5. 专题集邮类 | ||||
6. 极限集邮类 | ||||
7. 现代集邮类 | ||||
8. 集邮文献类 | ||||
9. 青少年集邮类。除专门的青少年邮展外,在综合性邮展中,青少年邮集的组成要求及评审等 | ||||
方面应另有规定。青少年允许展出以上8个类别的展品。 | ||||
三、 官方类展品指如下参展者的展品: | ||||
1. 邮政当局 | ||||
2. 邮政博物馆和邮票博物馆 | ||||
3. 邮票印刷厂 | ||||
4. 邮票设计者及雕刻者 | ||||
5. 非邮政系统的博物馆、纪念馆及其他机关部门、社会团体。 | ||||
四、 各不同性质、类别的展品在邮展中各自成为一体。 | ||||
五、 各类邮展应有15%的邮集为首次参展展品。所有展品中,青少年邮集应占15%。 | ||||
第四条 奖级与证书 | ||||
一、全国性邮展高列奖级: | ||||
1.大金奖 | ||||
2.金奖 | ||||
3.镀金奖 | ||||
4.大银奖 | ||||
5.银奖 | ||||
6.镀银奖 | ||||
7.铜奖 | ||||
以上各奖均附获奖证书。 | ||||
8.奖状 | ||||
对非竞赛性参展者可发适当的纪念品,对未获奖者发给参展证书。 青少年邮展展品最高获镀金奖。 | ||||
二、全国性以下规模邮展可设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 | ||||
三、组委会可设特别奖。该奖由评审委员会掌握,奖给因成绩突出,或具有特别珍贵邮品的邮集。 | ||||
四、对于在集邮研究方面成绩卓著的展品,组委会还可口头嘉奖。 | ||||
第五条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特别奖 | ||||
一、 对集邮研究有重大成果,或在国际上为国争得特别荣誉的邮集,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颁发特 | ||||
别奖。 | ||||
二、 特别奖可在适当的场合颁发给经有关方面审定的符合授奖条件的邮集。 | ||||
三、 一部邮集只能荣获特别奖一次。 | ||||
第二章 组织委员会 | ||||
第六条 组委会职责 | ||||
一、 为保证邮展的顺利进行,应在适当的时候组成组织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邮展荣誉委员会。 | ||||
二、 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 ||||
三、 组委会在邮展全过程中负责邮展的组织工作。 | ||||
四、 为完成各项工作,组委会应设秘书、宣传、展品保卫、接待、总务等若干组,如有必要可设 | ||||
立邮展办公室。 | ||||
五、 负责制定邮展方案组织实施: | ||||
1. 邮展组委会应定期举行会议以研究、落实邮展有关事项。 | ||||
2. 及时公布邮展规则,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委会。 | ||||
3. 与展品征集员保持联系,及时下发有关文件。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顺利办理展品接交手续。 | ||||
4. 保证评审委员会有关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 | ||||
六、 做好邮展的宣传工作,及时印好有关的文件及宣传品。 | ||||
七、 组委会的地址应明确,以便发生问题时,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 ||||
第三章 征集员与参展条件 | ||||
第七条 展品征集员 | ||||
一、 为了保证所举办的邮展顺利进行,应聘请展品征集员。 | ||||
二、 展品征集员应由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征集员由所在集邮协会推荐,经组委会批准确 | ||||
认。征集员名单在适当时候公布。 | ||||
三、 征集员如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应及时通知组委会并替补新的征集员。 | ||||
四、 征集员职责 | ||||
1. 征集员负责所有类别的参展者与组委会的联系。 | ||||
2. 在所在地宣传所举办的邮展,贯彻执行组委会下达的各项指示。 | ||||
3. 按照有关规定下发、接收并上报参展申请表。 | ||||
4. 负责组织和选拔高质量的邮集。 | ||||
5. 认真完成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达的各项任务。 | ||||
6. 因紧急情况不参展,或不能按原数量参展,应及时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开好征集会议。 | ||||
第八条 征集员待遇 | ||||
一、 应发给征集员证书。 | ||||
二、 组委会应为征集员提供如下条件: | ||||
1. 展期有效的入场券、开、闭幕式请柬。 | ||||
2. 展品目录。 | ||||
3. 在展览期间,如需向评委会介绍应征展品,应给予便利。 | ||||
4. 评审结果。 | ||||
三、 对工作出色的征集员,应予表彰。 | ||||
第九条 参展条件 | ||||
一、 凡属各级集邮协会的会员,均有资格申请参展。 | ||||
二、 非会员集邮爱好者如欲参展,应经所在地集邮协会同意 | ||||
三、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欲参展,须经组委会批准。 | ||||
四、 参加上一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的邮集,应是在本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中的获奖邮集。 | ||||
五、 如属未获得以上资格的邮集,经下一级集邮协会推荐,组委会指准,也可参展。 | ||||
六、 在同一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中获三次金奖或一等奖邮集,不得再次参加此组集邮协会举办的 | ||||
竞赛性展览,但可以参加非竞赛性展出,除特别邀请外,只能参加三次非竞赛性展出。 | ||||
第十条 申请及申请的接受 | ||||
一、 参展申请书应由征集员向组委会递交,递交前应经本级集邮协会审批。 | ||||
二、 组委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参展者的申请。 | ||||
三、 组委会将按照参展者必须展出的贴片数审查展品,如与规定不符,须经讨论决定其能否参展。 | ||||
四、 申请是否接受,将通过征集员通知参展者。 | ||||
五、 参展者如同意参展,应覆行手续。 | ||||
第十一条 对参展者的基本要求 | ||||
一、 参展者必须遵守邮展规则。 | ||||
二、 参展者必须服从组委会及征集员的有关规定及安排。 | ||||
三、 参展者不得拒绝受奖。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组委会申诉,但应服从最后裁决,否则视 | ||||
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停止参展2年的处分。 | ||||
四、 参展邮集必须属于参展者本人所有。 | ||||
五、 参展者应按要求提供展品登记表,个人限报不同类别的展品两部,参展时不得冒名顶替。 | ||||
六、 评审委员和评审实习员不得参加竞赛性展出,可参加非竞赛性展出。 | ||||
七、 转卖、转送给亲属或他人的邮邮集,应视为初次参展展品。 | ||||
八、 参展者应严格按规则准备邮集。不得展出不允许展出的邮品。 | ||||
九、 参展者可在特殊展品中注明珍罕程度,但不允许注明价格。 | ||||
十、 展品中如引用特别鉴定,参展者应向评委会提供证明。 | ||||
十一、 展品应装入护片装。 | ||||
第十二条 化名 | ||||
一、 参展者可用化名展览,但应向组委会及评委会报告真实姓名和身份。 | ||||
二、 如获奖,应将真名注在获奖者名单及证书中。 | ||||
第十三条 对违纪参展者的处理 | ||||
一、 参展者如违反本规则,将被取消参展资格。 | ||||
二、 如有下列情况,将给予通报或直至取消参展资格。 | ||||
1. 接受参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展出。 | ||||
2. 在申请中提供假情况。 | ||||
3. 展品与展品登记情况不符。 | ||||
4. 冒名顶替。 | ||||
第四章 评审和评审委员会 | ||||
第十四条 评委会的组成 | ||||
一、 评审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数名。 | ||||
二、 评审委员由经过考核的正式任命的评审员担任。全国性邮展的评委,由国家级评审员担任。 | ||||
三、 评审实习员也可参加评委会,但没有表决权。 | ||||
四、 国家级评审委员标准: | ||||
1. 至少参加过两次省级邮展的评审工作。 | ||||
2. 至少精通两个以上的评审规则。 | ||||
3. 一般应参加过全国性邮展,并获奖。 | ||||
4. 公认的集邮专家、邮学家、经考核合格后也可担任国家评审员。 | ||||
五、 聘任程序及职责 | ||||
1. 评审委员名应由所在集邮协会提出。 | ||||
2. 组委会从提名人员名单中选出名单。 | ||||
3. 决定后向评委发出聘书。 | ||||
4. 评审委员只负责展品的评审,确定奖级、组织发奖。 | ||||
5. 根据情况,每名评委负责50框左右展品的评审。 | ||||
六、 评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应经组委会同意。 | ||||
第十五条 评委会工作的组织 | ||||
一、 应保证评委在邮展期间能顺利地进入展场,进行评审工作。 | ||||
二、 应为评委的工作提供如下条件: | ||||
1. 单独的办公室,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 ||||
2. 为评委解决必要的食宿、交通条件。 | ||||
3. 必要的工具、文具。 | ||||
4. 提供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 ||||
5. 展品目录。 | ||||
6. 开幕式、闭幕式的请柬及展期通用入场券。 | ||||
第十六条 保密 | ||||
一、 评审工作应在内部进行,其结果是决定性的,不接受任何申诉。 | ||||
二、 评审委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在组委会公布前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 ||||
三、 评审过程中的情况一律保密,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 | ||||
四、 如有违背规定者,将立即停止其工作,上报上一级集邮组织,然后将情况通报,并取消其评 | ||||
审委员资格。 | ||||
第十七条 展品评审 | ||||
一、 为对竞赛性展品进行评审,各类邮展可按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集邮展览总规则原则制定特 | ||||
别评审规则。 | ||||
二、 评审委员会应分组对展品进行评审,每组至少三名,指定组长。 | ||||
三、 根据评委不同专长分组,以保证工作顺利进展。 | ||||
四、 评审工作中不要重新划分小组工互调人员。 | ||||
五、 各评审委员应按评审总规则及特别规则对自己负责的展品进行审查,并提出优缺点交给征集员。 | ||||
六、 各评审组可以互相交流情况,并可征求或提供其他意见。 | ||||
七、 允许征集员或参展者本人向评委解释自己的展品。如以书面形式应在一个月前交评委会。 | ||||
八、 如有必要,可以将展品从展框中取出。 | ||||
九、 在评审中,如发现有赝品或修补品,而参展者未作说明,评委会可根据情况,确定其是否获 | ||||
奖或获奖级别,并将情况通知组委会及本人。 | ||||
十、 任何展品如有明显的违反规定现象,评委会有权取消部分展品或全部展品的展出资格。 | ||||
十一、 在符合展品参展者利益的前提下,评委会可以将其部分展品从某类转入另一类。 | ||||
第十八条 | ||||
一、 任何人不得要求评委会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评审。 | ||||
二、 评委会不得将参展者的数部邮集合在一起评审。凡组委会接受的展品,均独立评审。文献类 | ||||
展品可以作为一部展品进行评审。 | ||||
第十九条 奖品的确定 | ||||
一、 每一评审小组有权决定获包括大银奖及其以下奖牌的邮集。 | ||||
二、 每一评审小组可提出获镀金奖邮集的名单。经评委会集体讨论最后确定。 | ||||
三、 各组关于获金奖的邮集的建议,应提交评审委员会统一审理。 | ||||
获金奖邮集的确定,应以全体评委的投票方式进行。如获简单多数即生效。如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 | ||||
评委会主任有权作最后的裁定。 | ||||
第二十条 证明书 所有证明书,包括获奖及参展证书均应由评委会主任和组委会主任签发。 | ||||
第二十一条 邮展宣传品及目录 | ||||
一、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邮展应印制宣传品,内容为: | ||||
1. 邮展规则。 | ||||
2. 组委会、评委会、征集员名单、联系地址。 | ||||
3. 配合邮展需要进行宣传介绍的其他资料。 | ||||
第二十二条 展品的送交与归还 | ||||
一、 展品应由征集员负责与组委会办理交接手续。 | ||||
二、展品的交接归还应确保安全。 | ||||
三、 送交、归还应的严格手续。 | ||||
第五章 最后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如译成其他文字,应以汉字文本为准。 | ||||
本规则自1991年6月1日开始实行。 | ||||
联系人: 都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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