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联(FIP)评审规则总汇(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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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青少年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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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青少年集邮评审补充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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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青少年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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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现代集邮指导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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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邮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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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邮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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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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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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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网站评审规定 | |||
FIP青少年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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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竞赛级展览 | ||||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 | ||||
1条第4款),本项关于青少年级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 | ||||
定的青少年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求。 | ||||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 ||||
21岁以下的青少年集邮者的展品,按年龄分为A-D组,构成青少年级别(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3条)。 | ||||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 ||||
3.1 凡FIP各竞赛类别专用规则中的原则。原则上均适用于青少年集邮者的展品。 | ||||
3.2 每位青少年参展者须在展品中编有标题贴片,并清楚地阐明展出的范围。 | ||||
第4条 展品的评审标准 | ||||
下列4种主要标准适用于青少年集邮者: | ||||
展品的处理(从集邮和专题角度来看); | ||||
知识; | ||||
邮品; | ||||
外观印象。 | ||||
依据FIP评审总规则第4条,上述标准按各年龄分组进行调整,适用于青少年级别的情况。 | ||||
第5条 展品评定 | ||||
5.1 青少年展品的评审若邮集为传统集邮类、邮政历史类、邮政用品类、航空(航天)集邮类和极限 | ||||
集邮类时,各年龄组的评分标准为: | ||||
A B C D | ||||
处理 29 31 33 35 | ||||
知识 26 29 32 35 | ||||
邮品 20 20 20 20 | ||||
外观印象 25 20 15 10 | ||||
若邮集为专题集邮类则各年龄组的评分标准为: | ||||
A B C D | ||||
纲要(前言) 19 21 23 25 | ||||
拓展 19 21 23 25 | ||||
邮识 17 18 19 20 | ||||
邮品 20 20 20 20 | ||||
外观印象 25 20 15 10 | ||||
5.2上述适用于各年龄分组的评分标准,符合青少年集邮者集邮水平发展的趋势并考虑到了他们发展 | ||||
和限定条件。并且此评分标准逐级接近FIP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的打分标准。 | ||||
5.3奖牌、证书和参展证书,按展品的得分分配如下: | ||||
45分 证书 | ||||
60分 铜牌 | ||||
65分 银铜牌 | ||||
70分 银牌 | ||||
75分 大银牌 | ||||
80分 镀金牌 | ||||
85分 大镀金牌 | ||||
大镀金牌是奖给青少年集邮者的最高奖品。 | ||||
5.4 青少年的展品将由FIP承认的、本人对青少年集邮一贯感兴趣的评审员按评审总规则第5章(第31 | ||||
条至47条)进行评审。 | ||||
5.5 评审委员会将为每位参展者填写一份简短的评审意见表。该表由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制定。每位 | ||||
参展者有权从本国征集员处得到本人的评审意见表。 | ||||
第6条 最后条款 | ||||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 ||||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青少年级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 | ||||
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和持助的邮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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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 青少年集邮评审补充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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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根据FIP集邮展览规则第4条第9款特别制定本规则,作为青少年集邮青少年集邮类展品参展的 | ||||
补充规则。它将适用于所有FIP综合邮展和特别邮展中的所有青少年集邮类展品。 | ||||
第2条 年龄在21以下的参展者属于青少年集邮者组别。 | ||||
第3条 根据年龄、青少年集邮者的展品分配在A、B、C、D四个组中: | ||||
A年龄组 15岁以下 | ||||
B年龄组 16-17岁 | ||||
C年龄组 18-19岁 | ||||
D年龄组 20-21岁 | ||||
集体合作展品应不归入C年龄组 | ||||
年龄计算从邮展当年1月1日为准。 | ||||
第4条 每部展品所分得的展框数量与其所属年龄组相适应: | ||||
年龄组 最少 最多 | ||||
A 24-32片 60-64片 | ||||
B 24-32片 60-64片 | ||||
C 32-36片 70-80片 | ||||
D 48片 72-88片 | ||||
第5条 青少年集邮者免交参展费。 | ||||
第6条 只有在国家级邮展中获得过银铜奖以上的展品才准予展出。例外情况参照总规则第9条第5款规 | ||||
定。 | ||||
第7条 一部展品一年之中只能参加一次FIP邮展中的青少年集邮类的竞赛级展览。 | ||||
第8条 展品必须署参展者姓名方可接受。 | ||||
第9条 根据FIP邮展总规则第32条,在FIP青少年单项集邮展览中,FIP邮展协调员经与FIP青少年集 | ||||
邮委员会主席商定后向FIP理事会推荐评审委员会名单。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是青少年(单项) | ||||
邮展览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如其不能出席,可指定代理人。 | ||||
第10条 青少年集邮展品竞赛中设下列奖牌: 大镀金奖 镀金奖 大银奖 银奖 银铜奖 铜奖 此外, | ||||
设有奖状和参展证书。 | ||||
第11条 在FIP青少年(单项)邮展中,邮展大奖奖给最好的展品,其水准应当至少超过大镀金奖的水 | ||||
平。 | ||||
一部展品只能获得一次邮展大奖。 此外还可以颁发特别奖,但获奖邮集必须事先获得过大银奖 | ||||
评审委员会可以依照邮展总规则第7条第6款向获奖参展者表示祝贺。 | ||||
第12条 在青少年(单项)邮展中,所有的宣传材料和邮展目录必须包括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的 | ||||
姓名和地址。 | ||||
第13条 青少年(单项)邮展的组织者必须在邮展期间安排一次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会议并为其提供 | ||||
一间适当的会议室。 | ||||
第14条 本规则取代1975年4月14日颁布的青少年邮展专用规则。 | ||||
第15条 各译本如因翻译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 ||||
第16条 本项关于FIP邮展青少年集邮类展品的补充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 | ||||
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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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青少年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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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
集邮是一种业余活动。青少年集邮展品有青少年集邮者的特色,本要点应保持维护这一特色。 | ||||
下列各项可以看作是指导性原则。目的在于对参展者和评审委员有所帮助。 | ||||
标准 | ||||
评审展品要考虑下列4条标准: | ||||
(1) 处理 | ||||
(2) 知识 | ||||
(3) 素材 | ||||
(4) 外观印象 | ||||
这几条原则性的标准适用于所有展出类别的展品。其中“知识”标准一条对不同类型的展品有不同的 | ||||
含义: | ||||
传统集邮展品—集邮知识; | ||||
专题集邮展品—专题知识; | ||||
邮政历史集邮展品—邮政历史知识。 | ||||
1. 处理 | ||||
这条标准适用于: | ||||
(1) 结构/前言 | ||||
展品的结构应当具有逻辑性。展品的意图应当在展品首端的前言里表明。前言里光有内容目录还不 够。 | ||||
还应当点出展品的主题思想。参展者的年龄分组仅影响到对前言里各项因素评审的宽严程度。 | ||||
(2)文字解说 | ||||
文字解说应当直接叙述展品的主题,即情节主线,并且能够对所选用的集邮素材给与解释。文字解说 | ||||
不应过长。 | ||||
(3)主题 | ||||
选择展品的主题时,应当使得展品能够表现出与主题相关的丰富多彩的素材以及必要的专门研究。主 | ||||
题要有特色并在展品中表现出来。 | ||||
(4)概观 | ||||
参展者应当表现与自己年龄组相适应的展品难度和阐述水平。展品的阐述程度以及前言的阐述都要按 | ||||
不同的年龄组进行评审。一部邮集很少能够全部展出,所以必须选择出其中的一部分展出。选裁得当 | ||||
的展品能够反映出邮集的内容和范围。 | ||||
(5) 专门研究 | ||||
参展者应当根据自己年龄的大小,在某些方面进行一定的研究。可以研究某套邮票、某个专题或某个 | ||||
集邮类别。 | ||||
(6) 素材的正确分类 | ||||
参展者应当分门别类地使用已经正确实寄过的素材。这种划分在于突出展品的情节主线并改善前言的 | ||||
内容发展。 | ||||
2. 知识 | ||||
(1) 适用于传统集邮者 | ||||
① 基础集邮知识; | ||||
② 专门集邮知识—邮票; | ||||
参展者应当表现基础集邮知识和专门集邮知识,与其年龄相对应。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在展品涉 | ||||
及的集邮领域里挑出一组比例平衡的邮品来展出。 | ||||
③ 专门集邮知识—封; 参展者应当有能力识别较之其他更得要的邮品并在入选展出的邮品中 | ||||
加以区别。 | ||||
④ 研究 参展才应当合理地利用文献资料并显示出自己对展品的研究成果。 | ||||
(2) 适用于专题展品 | ||||
①集邮知识; | ||||
②专题知识; 参展者应当清楚地表现一些必要的基本的专题知识,就其年龄而论,他还应当表 | ||||
现一定的集邮知识。 | ||||
③与专题有关的邮戳; | ||||
④与专题有关的信封。 与专题有专的邮戳和信封是展品的基本因素。 | ||||
⑤ 邮票、邮戳和信封的专题关系。 | ||||
随着参展者年龄的增长,他应当越发着重于邮票、邮戳和信封之间直接关系以显示邮品与主题 | ||||
的关联性。 | ||||
注:其他竞赛类别的集邮知识评审标准均同此例。 | ||||
3. 素材 | ||||
(1) 邮票与封的关系; | ||||
要估量邮票与信封的比例。重点要考虑是否展出了尽可能充足的邮品。这并不意味着展出的邮品数量 | ||||
越多越好。 | ||||
(2) 邮票品相; | ||||
(3) 信封品相; | ||||
邮票和信封的品相不厌其佳。参展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其最得意的方式展出他的素材。邮票和信 | ||||
封从其完整性上讲不应有损坏。 | ||||
(4) 邮票上的邮戳清晰; | ||||
(5) 信封上的邮戳清晰。 | ||||
邮票和信封上的邮戳应当干净整洁,并切合展品所表现的集邮领域。邮戳应当字迹清晰、干净整洁、 | ||||
油墨淡爽,致使邮票上的图案依然明快可辨。要求使用经过邮政领域传递过的邮品。集邮的盖销的邮 | ||||
品不宜使用。 | ||||
4. 外观印象 | ||||
(1) 展品总体外观印象: | ||||
整个展品应当具备平衡的外观视感。每一贴片的上下边幅应当一致。邮票和信封应当均匀地分布在贴 | ||||
片上,及至整个展框。 | ||||
(2) 邮品的布置: 贴片上的邮品即不能过于拥挤,也不能显得太空。邮品归类使用必须考虑其视 | ||||
觉效果并且合乎情理。 | ||||
(3) 邮票和信封的衬底: 突出邮品效果时,建议采取简单的办法,如使用护邮袋或打黑色细窄边 | ||||
框。应当仔细加工。 | ||||
(4) 描绘: 参展者应采用大小适合的字体,文字解说要清晰可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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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现代集邮指导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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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适用于国际集邮联合会(FIP)邮展中所设立的现代集邮类展品 | ||||
第一章 合法性 | ||||
为了促进邮票的搜集,为涉及邮票及所有邮品展出提供一条富于创性和改革的新途径,增强现代集邮在 | ||||
文化上、历史上及反映时代精神上对人们的吸引力,FIP特制定本规则。 | ||||
FIP要求在邮展中,现代集邮作为一种试验性类别展出,由每次邮展组委会予以安排。每次邮展至少安排 | ||||
50框最多不超过150框展品的规模。每部展品控制在3-5框。 | ||||
第二章 参展情况 | ||||
展品不分类别、级别,参展者可为无年龄限制的个人或多人组成参展,也可以团体名义参展。参展者是 | ||||
否是FIP成员均可。若报名参展的人过多,应优先照顾首次参展者。 | ||||
第三章 展品的内容 | ||||
展品我括近10年来发行的邮票及邮品。由参展者自由选择成集展出。允许参展者选择各种集邮方式来阐 | ||||
述有关的主题和使用有关素材。展品可采取按年代顺序或者按专题及其他别的方式展出。总之,展出的 | ||||
方式由参展者自定,但应在前言中加以说明。 | ||||
第四章 展费 | ||||
现代集邮展品不收任何费用。但组织展品,交运展品的一切费用由参展者个人负担。展品的归还按国际 | ||||
集邮联合会集邮展览总规则第51条规定。 | ||||
第五章 申请和批准参展 | ||||
由展组委会要公布单独的现代集邮特别规则。参展的申请必须通过有权申请参展的所在国(地区)的征 | ||||
集员。征集员将申请表会同其他类别的申请表格一起提交邮展组委会。由组委会仲裁接收与否。 | ||||
第六章 展出和评审 | ||||
现代集邮在邮展中另辟一专门位置。不要靠近或混同于竞赛级展品的展出。目前,对现代集邮尚无一专 | ||||
门的评审规则。采取由参观者自由加以评审和估价的做法。因此,组委会应当在每部展品下提供投票的 | ||||
表格供参观者使用。每位参展者将获得展览会的纪念奖牌。此奖牌由组委会发。由公众评选出来的评价 | ||||
最高的前三名展品要由组委会发证书并在获奖名单中刊登。第一名可授于“现代集邮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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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邮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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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竞赛级展览 | ||||
根据国际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 | ||||
4款,本项关于邮政历史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邮 | ||||
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 ||||
邮政历史类展品,由经官方、地方或私人邮政机构实际传递的邮政物品组成。 此类展品应当着重表现 | ||||
邮路、邮资、各种邮政标志、 惯用品用其他与邮政业务发展有关的邮政概况、功能和活动, 表现对 | ||||
邮票或信件上的邮政戳记(同上述邮政机构所使用的)所作的分类和研究及对邮政物品上的盖销戳记所 | ||||
作的分类和研究。 | ||||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 ||||
3.1 邮政历史类展品包括实寄封和信件、实寄邮政用品、信销票和其他邮政单据。经组编后,或是反映 | ||||
一个总体均衡的纲要,或是在下列邮政历史领域的任一方面进行开拓。 | ||||
(1)邮票发行前的邮政业务; | ||||
(2)本地、区域、国内或国际邮政业务的发展; | ||||
(3)邮资; | ||||
(4)邮路; | ||||
(5)邮戳(戳记集邮); | ||||
(6)军邮:战时邮政、城市被围时的邮件、战俘和集中营邮件; | ||||
(7)流动邮局邮件、海事邮件、铁路邮件、内路水运邮件及其他各种流动邮件; | ||||
(8)遇险邮件; | ||||
(9)免疫邮件; | ||||
(10)新闻检查邮件; | ||||
(11)欠资邮件; | ||||
(12)自动化邮件; | ||||
(13)转口戳; | ||||
(14)公务邮件、免费邮件。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导言中阐述清楚(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 ||||
3.2 邮政历史类展品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包括地图、图片、公告以及和上述内容类似的邮政资 | ||||
料。这些资料必须与选题和在展品中论及的邮政业务有直接的关系(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4款) | ||||
第4条 展品的评审标准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 | ||||
“外观印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7款)。为使一部邮政史类展品被理解,重要的是作一些文字说 | ||||
明。但这些说明必须简明。 | ||||
第5条 展品评定 | ||||
5.1 邮政史类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 | ||||
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 ||||
5.2 对于邮政史类和邮戳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 | ||||
总规则第5条第2款): | ||||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0 | ||||
知识和研究 35 | ||||
品相和珍罕性 30 | ||||
外观印象 5 | ||||
100 | ||||
第6条 最后条款 | ||||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 ||||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邮政史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通过 | ||||
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上所给予赞助、誉助和持助的邮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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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P邮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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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引言 | ||||
1.1 本要点将对如何实施FIP第54届罗马代表大会上所通过的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1款至第4 | ||||
款)和邮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提出切实可行的参考意见。 | ||||
1.2 邮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是一份关于邮政历史类展品收集范围之基本原则的纲要性文件,它尚须得 | ||||
到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本要点给出了评审此类展品的一般性指导意见并将指导集邮者如何参加此类展 | ||||
出。 | ||||
第2条 邮政历史类集邮展品的范围 | ||||
2.1 邮政历史类展品通过对其素材的分析应表现并说明某种或某几种邮政业务的发展过程或业务活动; | ||||
表现并说明邮政规章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参展者对集邮素材、邮政戳记使用情况的研究和分类,以此阐 | ||||
明展品的主题。这一点运用于此类展品论述自有组织的邮政业务开办以来的所有邮政业务。 | ||||
2.2 邮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虽列举了一系列邮政历史类展品的可能性课题,但并非是此类课题的最终限 | ||||
此类展品还可以表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国家、大陆之间的通邮发展过程;表现某个国家、地区或地 | ||||
区或地理区域的邮政业务发展过程;或者表现世界范围内某个国家、某几个国家或局部地区的某种特殊 | ||||
邮政业务。 | ||||
2.3 邮政历史类展品可以根据年代顺序、地理区域(如局部地区或全国各地区)按传递方式、业务类型 | ||||
或集邮者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方式进行编排。 | ||||
2.4 参展者应避免展出大量的同类复制品,避免出现大幅度的时间空白,避免展出与主题无直接关系的 | ||||
珍贵邮品。 | ||||
2.5 (集邮者)应掌握一个总的原则是:邮政历史类展品应当最大限度地表现具有集邮意义的邮品本身 | ||||
而不应当成为文字和其他素材的堆砌。 | ||||
第3条 前言 | ||||
3.1 邮政历史类展品必须设有前言部分来说明参展者致力研究的范围,并冠以与前言内容相一致的标 | ||||
题。 | ||||
3.2 前言用以对主题进行有关的概要介绍,指明参展者考究的范围,还可以将所使用的重要文献一一 | ||||
出,这一点会很有用,但没有也并非不可。 | ||||
3 .3 评审委员将依据前言中的介绍来估价展品中与参展者阐述目的有关的邮品。一个构思严谨的前言 | ||||
可避免展品主体出现过于冗长的描述。 | ||||
第4条 邮戳集邮 | ||||
4.1 邮戳集邮展品与官方或私营邮政机构所使用的邮政日戳和邮件盖销的分类、研究有关,包括手工 | ||||
戳记。 | ||||
4.2 邮戳集邮展品为邮票史前时期至今。 | ||||
4.3 研究范围可包括邮戳的作用、使用时间、使用地点、颜色、形状或该时期内的其他演变以及其他 | ||||
因素。邮戳集邮的种类应包括邮局的日戳及诸如挂号、海岸邮政、流动邮局和免疫检查等业务戳记。 | ||||
一部好的邮戳集邮展品包括对发递日戳及邮政部门使用表明距离方法的研究。对不同类型自动数码邮 | ||||
政盖销戳的研究也是邮戳集邮的范畴,邮政部门引进自动化邮政技术当然应属邮政历史范畴。 | ||||
4.4 一个表述明确的前言应能介绍展品,描绘出展品的范围及发展。对于涉及面广泛的选题参展者应 | ||||
当选用最重要的邮品来表现他对该选题的认识。说明对邮戳的认识和研究时,可以包括有记载的最早 | ||||
和最新的使用日期;如果邮戳的使用地不明,还可以对其进行辩析(如说明数码邮戳的使用地点)。 | ||||
4.5 邮戳尽可以清楚,所有必要文字要完整。因为邮戳集邮展品的基础是邮戳,其戳记应在信封上保 | ||||
持完好无损。总之,应避免残缺不全的戳记出现。避免不必要的复印件,除非能表现邮戳使用阶段的 | ||||
首尾日期。邮戳经邮政部门加盖之后,其戳迹如再有任何修补,均按伪造品处理。(见集邮展览总规 | ||||
则第41条第2款) | ||||
4.6 邮戳集邮展品的评审标准与邮政历史评审标准相同。 | ||||
4.7 若非是品相良好的珍品,邮戳集邮展品中不宜展出邮票。 | ||||
第5条 评审标准 | ||||
5.1 处理和重要性 | ||||
使用打分制时,该项总分为35分。其中15分用于对集邮重要性的评审。另外20分用于对所展出邮品的 | ||||
完整性、正确性等处理手段的评审。 | ||||
(1)在评审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时,评审委员要考虑主题的总体拓展、展出的品相对于展品范 的完 | ||||
整程度及展品主题在集邮方面的重要意义。参展者应保证其展品自成体系,避免夹杂大量无关内容, | ||||
否则展品将会在评审处理和重要性一项中失分。 | ||||
(2)衡量展品重要性要比较于该国家、该地区的邮政历史或所展示的主题,还要比较于整个集邮领 | ||||
域。通常,在所提供的有效空间里适当地处理和展出系统的邮品,不太重要主题要比重要的来得容易。 | ||||
(3)例如,某个国家首都的邮政历史总的来说比省级城镇或农村小镇的邮政历史重要。研究两个国家 | ||||
或数国之间某一时期经邮政协定达成了邮资比价,比研究相同时期内某个国家的国内邮资重要。一部 | ||||
展品(如有关邮资),如果展出邮票发行前至今的整个过程时,漏缺所发行的第一枚邮票,则在评审 | ||||
重要性和珍罕程度上不可避免地降低等级。这条原则同样适用于展出任何时期的邮品而漏缺最难收集 | ||||
的部分的情况。 | ||||
(4)评审委员还要估价展出的邮品是否切合展品的范围。除极特殊的情况,未使用的邮票和未使用过 | ||||
的邮政用品是不适宜的。当仅仅与邮政发展过程和邮政公文有关时才可使用地图、公告等,且在数量 | ||||
上应有所控制。而评审委员原则上仅对展出的集邮品进行评审(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1款、第2款)。 | ||||
凡无邮政业务部门处理痕迹的邮品尽可能少用。 | ||||
5.2 知识和研究 | ||||
(1)知识和研究的评审总分为35分。其中25分用于评审参展者对所展出邮品的拓展、分析和一般认 | ||||
识。 | ||||
(2)一般情况下,评审参展者的个人研究满分为10分(新的表现方法或前人未涉及的领域)。当 | ||||
然,如参展者已在展品中表现出明显的个人研究,那么,可以增大对个人研究这项评审的行分比例, | ||||
将知识和研究二项作为一个整体来评审。若前人已对某一主题作了有意义的个人研究,则有关该主题 | ||||
的新的展品不应以缺乏个人研究而予扣分。 | ||||
(3)恰当地评估知识和研究立足于对所展出的每件集邮品的相关描述。评审委员和参展者应当记住 | ||||
文字说明不应压倒实际展出的邮品。一个经过精心设计的前言(见前第3条)可以避免展品中过于冗 | ||||
长的描述。 | ||||
5.3 品相与珍罕性 | ||||
(1)评审此项的总分为25分。其中15分应当用于所展出邮品的珍窠性和重要意义,10分用于邮品的 | ||||
品相。 | ||||
(2)珍罕性直接与展出的集邮品有关,与展出的某种类型的邮品的相对稀有程度有关,特别是与展 | ||||
品的主题和整个展品的重要性、罕见性(非指价值)有关。例如,某个小城镇的某种邮戳,虽然极其 | ||||
少见,但属于是全国通用的标准类邮戳,就不如这个小城镇专门使用的特殊形式的邮戳有意义。 | ||||
(3)邮政历史邮品的品相因具体邮品会有很大不同,评审委员应对邮品质量的可求性心里有数。总 | ||||
之,好的品相,清晰易辨的邮戳和其他邮政戳记以及外观完美的邮品要受到奖励。而质量低劣的邮品 | ||||
要扣分。在可能的条件下,信封上的邮票或其他邮件上的邮票应保持完好的品相。如车船飞机失事中 | ||||
保留下的信封,其品相可能残破,但上面的邮政戳记应尽可能清晰。 | ||||
5.4 外观印象 | ||||
(1)评审外观印象满分为5分。外观印象应当通过总体布局和醒目的手法来弥补展品处理中的不足。 | ||||
评审委员应当评审参展者在外观印象方面所作的工作,看它是否有助于评审委员和观众理解展品,是 | ||||
否具有吸引力。 | ||||
(2)仅在信封上的原始邮戳和其他邮政戳记不够清晰时,才能加以图解说明。若封的背面有重要的 | ||||
戳记,最好再展出一个有同样戳记的信封或以图表现。用绘图方式比照片或其他复制品好。 | ||||
第6条 最后条款 | ||||
6.1 本要点不可能解答参展品或评审委员提出来的每一个问题,每部展品将根据本身的特点进行评审。 | ||||
6.2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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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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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竞赛级展览 | ||||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规则”)第1 | ||||
条第4款,本项关于邮政用品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参照另行制定 | ||||
的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 ||||
邮政用品类展品应由一组条理分明、内容连贯的邮品组成,这类邮品上或是带有经正式批准事印上去 | ||||
的邮票,或是印有表示某种特殊的邮政资费已支付的图案或铭文(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 ||||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 ||||
邮政用品类展品的构成应使用某一国家或联合领地所发行的未销或已销邮政用品,且须选用适当以显 | ||||
示下列分类方法中的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 | ||||
3.1 邮政用品分类如下: | ||||
(1)用途和使用方式; | ||||
(2)封、卡、片、纸的实用形式; | ||||
(3)邮政业务或与其有关业务的类别。 | ||||
3.2 用途和使用方式可定义如下: | ||||
(1)邮局专用类; | ||||
(2)官方专用类; | ||||
(3)军事专用类; | ||||
(4)私人专用类; 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特定的范围之内按私人组织的要求印刷的邮资用品。 | ||||
3.3 印有邮资的封、片、卡、纸的实用形式可细分如下: | ||||
(1)邮简(包括航空邮简); | ||||
(2)信封(包括挂号信封); | ||||
(3)明信片; | ||||
(4)信函卡; | ||||
(5)封套(包括新闻纸带套); | ||||
(6)各种单式; | ||||
3.4 为各种邮政业务和与邮政业务有关而制作的邮政用品包括: | ||||
(1)邮政:地区、国内和国际水陆路邮件;国内和国际航空邮件; | ||||
(2)挂号:国内、国际; | ||||
(3)电报:国内、国际; | ||||
(4)各种邮政资费收据:函件包裹邮寄凭证、汇票、邮政汇单及其他印有邮票图案的单据。 | ||||
3.5 已出售的涉及某一国家且贴有邮票正式的邮政单式可包括在内。 | ||||
3.6 邮政用品展品的邮品通常应当完整。有些邮政用品保存完整的很稀少或仅知只有剪片存世,它们 | ||||
可构成展品的一部分。正如对邮政母版变异的研究那些稀有的盖销邮政用品也可构成展品的一部分一 | ||||
样。用作贴用邮票的邮政用品邮票亦可适当包括在内。 | ||||
3.7 已采用的或未采用的试模样票和样票亦可包括在内。 | ||||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前言中阐明,前言可取任意形式(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 ||||
第4条 展品的评审标准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 | ||||
第5条 展品评定 | ||||
5.1 邮政用品类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 | ||||
审(参见评总规则第5条第1款)。 | ||||
5.2 对于邮政用品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 | ||||
规则第5条第2款)。 | ||||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5 | ||||
知识和研究 35 | ||||
品相和珍罕性 25 | ||||
外观印象 5 | ||||
100 | ||||
第6条 最后条款 | ||||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 ||||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邮政用品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 | ||||
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和持助的邮展。 | ||||
FIP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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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邮联合会于1985年在罗马代表大会上通过了邮政用品集邮评审专用规则。为了对其作进一步的 | ||||
解释,邮政用品集邮委员会特颁布此要点,旨在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意见用于: | ||||
1.邮政用品的定义和性质; | ||||
2.展品构成原则; | ||||
3.邮政用品展品评审。 | ||||
阅读本要点要结合邮政用品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和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 ||||
邮政用品集邮委员会一致认为,集邮者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任意地组织发展一部邮集,同 | ||||
时感到有责任就邮政用品类邮集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指导意见,使得所有感兴趣的集邮者都能够正确鉴赏 | ||||
(通常划归为本类集邮品的)各种素材的本质和用途。为达到此目的,本要点试图对邮政用品作出一个 | ||||
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的定义,顺便对其各种素材加以适当限定。 | ||||
1.邮政用品的定义和性质 | ||||
(1)邮政用品的传统定义已广为人们所接受,可以叙述如下; | ||||
“邮政用品由邮资物品组成,这类邮资物品上或是带有经正式批准事先印上去的邮票,或是印有表示某 | ||||
种特殊的邮政资费或邮政业务资费已支付的图戳或铭文。” | ||||
注:按照传统的观点,一件邮品要在邮政用品的定义范围之内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其基本特征是上面印 | ||||
有邮资符志(见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第2条),但是有些国家在开始发行印有邮票的邮政用品之前, | ||||
发行了所谓的“固定格式”用品,即在此类用品上贴上邮票公开出售,近来更多的邮政当局开始使用另 | ||||
外一种邮政用品,特价公开出售。这类邮政用品上仅仅注明某种邮资或邮政业务资费已支付,不再注明 | ||||
邮资金额,叫作“无邮资指示”(NVI)。这类邮政用品当然可以收入邮政用品邮集和邮政用品展品之 | ||||
中。这种在形式上与正常的邮政用品相似或相同但没有预先印上邮票或没有邮资金额指示或邮政业务种 | ||||
类指示的邮品,应当摆在什么样的地位有待于更加广泛地探讨。目前,完全由这种无邮资的邮政用品组 | ||||
成的展品,最好不要参加FIP国际展览的竞赛级展出。但是,情况在不断地发展,邮政用品集邮委员会 | ||||
非常愿意在适当的时候对其提出更加详尽的指导意见。 | ||||
(2)印有邮票的邮政单式或明信片,其存在形式取决于其特殊的用途(一种邮政用品有一种邮政用品 | ||||
的用途。)邮政上最早的邮政用品通常是信简(即封)和信封。 其他形式的邮政用品一般包括邮明信 | ||||
片、封套(新闻纸带套)、挂号封、邮局收据通知单、信函卡航空信简(航空邮简)。有些国家还使用 | ||||
一些其他类型的带有邮票图案的用品。 | ||||
另有一些邮政用品如电报单和邮政汇单,是专为预先支付(严格地说)非邮政用途费用而设计的,一 | ||||
般说可以收入邮政用品邮集。 | ||||
注:有时候可以发现印在电报单上的邮票居然印有雕刻版的“邮资”字样。剪下来可以当邮票用。 | ||||
(3)邮政用品可以按其功能和用途分类: | ||||
(1)邮局专用类: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一定规格设计并发行的邮政用品,公开对外使用。对于那些为了集 | ||||
邮目的而在上面进行非经官方认可的私人修改,要注意区别,这很重要,这种经过修改的邮品通常叫 | ||||
做“修补品”; | ||||
(2)官方专用类:专门为政府部门使用而印制的邮政用品。所印的邮票可能与邮局专用类的相似也可能 | ||||
是一个特殊的图案。 | ||||
或者借用邮局专用的邮政用品,加盖后作为官方专用的邮政用品 | ||||
(3)军事专用类:为部队人员使用而印制的邮政用品。所印的邮票可能与邮局专用类的相似,也可能是 | ||||
一个特殊的图案; | ||||
(4)私人专用类:此类邮政用品印有邮局使用的邮票图案。经邮政部门同意,并在一定的规定范围之内 | ||||
私人或组织定购使用。所印上的邮票可以包括一个很广阔的范围,其名称和图案可在邮局专用类邮政 | ||||
用品上找到原形; | ||||
注:私人定购的邮政用品中有的是为了邮政用途而印制的,有的是为集邮目的而印制的,对其加以区别 | ||||
是非常重要的。 | ||||
(5)地方邮政专用类。在不同程度上得到邮政当局承认和支持的私人邮政机构印制的邮政用品。还可以 | ||||
按照邮政用品的邮政种类或其专指的邮政业务集合进行分类 | ||||
(6)邮资:水陆路/航空邮件、本埠、国内、国际、信函、邮政明信片、包裹、新闻纸等; | ||||
(7)挂号:国内、国际; | ||||
(8)电报:国内、国际等等; | ||||
(9)收据类:邮递信函及包裹收据; | ||||
(10)其他:邮政汇单;信汇单;其他印有邮票图案的邮件。 | ||||
2.展品构成原则 | ||||
邮政用品展品由本要点所定义的邮政用品组成(未使用过的和已使用过的),应当富有逻辑,便于理 | ||||
解,反映该集邮范围的一方面或几方面(见下文)。展品的前言和(或)主体思想应当表现在序言贴 | ||||
片上(见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 ||||
(1)某个国家或某几个国家联合发行的邮政用品; | ||||
(2)某段历史时期内(按时间顺序)发行的邮政用品; | ||||
(3)某种类别的邮政用品(见本文第1条第3款(1)-(5)); | ||||
(4)某种邮政类别或邮政业务集合的邮政用品(见本文第1条第3款(6)-(10)); | ||||
(5)某种邮政单式或邮政明信片的存在形式(见本文第1条第2款)。 | ||||
一般来说,邮政用品应当完整展出。有些邮政用品保存完整的微乎其微或者仅知道有一些剪片存在。 | ||||
这类邮品可以当作展品的一部分收入展品之中,正如对邮票母版变体的实例研究,带有珍贵邮戳可构 | ||||
成一部分展品一样。那些贴在邮政用品上的邮票也可以作为展品的一部分。 | ||||
在贴有邮票的邮政用品中,正式的试模样票或加盖有“样票”、“注销”等字样的邮品,也可以用来 | ||||
构成此类展品的一部分。 | ||||
3.邮政用品展品评审 | ||||
根据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4条第3款和第4条第10款,综合性的世界邮展和国际邮展应当专门设有邮 | ||||
政用品类,作为整个邮展中一个独立的实体部分。 | ||||
在不设这种类别的其他邮展中,理想的作法是将邮政用品展品归入传统集邮类,按地理区域划分。但 | ||||
是航空邮政用品宜归入航空集邮类展出。 | ||||
评审委员按下列标准评审邮政用品展品(见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2款): | ||||
a 展品的处理(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3款); | ||||
b 展品的重要性(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4款) | ||||
c 知识和研究(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5款); | ||||
d 品相和珍罕性(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6款); | ||||
e 外观印象(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7款)。 | ||||
参展者应当懂得周到地照顾展品各个方面的必要性。这些方面合在一起可以使展品获得很高的奖牌。 | ||||
下面对每一条具体标准就其基本要素作一些说明: | ||||
a 展品的处理 | ||||
展品的先进程度,创见性、完整性,展品在素材选用方面是否表现出了最高水平?是传统式的表手法, | ||||
还是具备了不同凡响的(即新颖的)表现手法?对选题的处理是否全面,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主题的 | ||||
选择是否保证了现有的空间里恰当地表现出展品的平衡性?展出的素材是否与标题和文字解说相呼应? | ||||
b 重要性 | ||||
展品的“重要性”取决于展品本身的重要意义(就选题而言)和选题的重要意义(广义地就邮政用品 | ||||
领域而言)。 | ||||
c 知识和研究 | ||||
展品应当充分地、准确地显示出参展者对选题的认识,并显示对其现存情况的详细研究。评审应当考 | ||||
虑参展者本人的研究成果(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5款)。 | ||||
d 品相和珍贵程度 | ||||
展出的邮品应当尽量品相完美。如果展有特别好的或极珍贵的邮品,评审委员应当给予考虑,并应注 | ||||
意该选题内是否所有珍贵邮品都包括了。 | ||||
注:除非某件邮政用品非常珍贵,其完整形式尚无人知晓,或该邮品主要地是与邮票变体有关,想的 | ||||
作法是将其完整展出。私人定购的用于通信目的的邮政用品比起集邮专用品要强的多。 | ||||
e 外观印象 | ||||
文字解说必须清晰、简洁,切合展出的邮品,切合展品的选题。外观加工方法应当显示出邮品的最佳 | ||||
效果并将邮品摆放平稳。使用完整的实寄邮品时,重要的在于防止单调的摆放。 | ||||
注:文字解说不论是手写、打印、印字,无高下之分。避免使用彩色贴片和彩色墨水。 评审分数邮政 | ||||
用品展品将由这一类别的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5章第31至47条(见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 | ||||
1款)为依据予以评审。 | ||||
对于邮政用品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见集邮展览评审 | ||||
规则第5条第2款): | ||||
a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5 | ||||
b 知识和研究 35 | ||||
c 品相和珍贵程度 25 | ||||
d 外观印象 5 | ||||
100 | ||||
最后条款 | ||||
各译本如因翻译产生歧义,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 ||||
集邮网站评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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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世界各主要集邮组织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目前世界上集邮网站种类繁多, | ||||
有邮票博物馆网站、邮品拍卖网站、集邮工具网站、邮品保险业务网站、邮展网站、专题集邮网站、邮 | ||||
票搜索网站、集邮交流网站等,邮迷们也纷纷在网上安家落户,开办属于自己的集邮网站。互联网技术 | ||||
作为一种重要的集邮工具已经被国际集邮联合会认可,国际集邮联合会(FIP)为鼓励和促进集邮事业的 | ||||
发展,决定开展集邮网站评审。该评审每年举行一次,旨在依据评审小组的见解承认那些在内容、集邮 | ||||
意义和制作方面值得称赞的网站。除此之外,它还向所有参评网站提供简短的评判以及有益的改进建议。 | ||||
参加评比的种类有: | ||||
开放类:包括各种由个人、团体、集邮协会、集邮收藏馆、那些属于国际集邮联成员或会员的类似组织 | ||||
经营的互联网站; | ||||
官方类:包括参加万国邮联(UPU)的各邮政管理部门经营的网站。 | ||||
参加评比需按以下手续: | ||||
参评者必须填写评比用的FIP申请表。此表可从FIP的互联网站(http://www.f-i-p.ch/)在线获得和填 | ||||
写,也可通过E-mail地址[cip7777@aol.com]获得。申请可以采用电子提交方法或按申请表上注明的地 | ||||
址邮寄。 | ||||
参评者必须把申请表连同与25美元或相当数量的管理费交给相应的FIP成员协会。在确定申请表到达相 | ||||
应的成员或有资格的分支机构后,FIP的评审小组将通知申请人接受其网站的参评申请。 | ||||
网站的评审是在网上进行,不评审其软盘或硬拷贝。为了提供相同的利用技术的机会并允许申请者进行 | ||||
改进和维修其网站,所有的网站将按照申请表设定的或通知确定的日期,在同一天访问、审阅和下载。 | ||||
如果某一网站届时因为不可抗拒的情况影响到它不能正常参加评比,参评者有责任尽快通知FIP的评审 | ||||
小组,以便再次访问其网站或退回申请费。 | ||||
评审小组成员将逐个阅览每一个网站,并取得一致的评审意见,那些评审小组认为特别值得称赞网站, | ||||
将被评为本年度国际集邮联合会的“最佳集邮网站”,并授权在其网站上显示特别设计的国际集邮联的 | ||||
标志(会徽),并可能授予奖品作为证明。所有参评者都将收到评审小组的评述和改进建议。评审结果将 | ||||
会在一个选定的世界邮展上宣布。1999年的评审结果将在1999年8月21-30日北京举办的世界邮展上宣 | ||||
布。有关评审程序方面的问题、说明和手续应交给查里斯.约翰皮特森先生,其E-mail地址是: | ||||
cip7777@aol.com,邮寄地址是:P.O.Box 5559,Laurel,MD USA 20726 | ||||
传真:(301)776-8553 电话:(301)776-98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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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都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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