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联(FIP)评审规则总汇(一) | ||||
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
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归属航空集邮委员会) | ||||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归属航空集邮委员会) | ||||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
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
FIP集邮文献评审补充规则 | ||||
FIP集邮文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适于传统集邮类展品的邮品包括(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2款):?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第5条 展品评定 第6条 最后条款 |
||||
|
||||
|
||||
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第3条 展品构成原则? 前言说明?根据邮展总规则第3条第3款和评审专用规则的要求,展品要附有前言说明,以显示参展者对所选素材的认识。它有助于引起观众和评审委员对展品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邮品的重视。对那些鲜为人知的展品,要充分利用前言介绍。根据邮展总规则的规定,前言说明可以用FIP任何一种正式语文书写,展品中的?说明文字也宜使用FIP任何一种正式语种之一书写。? 第4条 评审标准? |
||||
|
||||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归属航空集邮委员会) |
||||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 ||||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 | ||||
第4款,本项关于航天集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度的航 | ||||
天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 ||||
航天集邮类展品从历史、科学和技术3个方面反映(人类的)空间探索和空间计划。 | ||||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 ||||
航天集邮类展品包括以下各项适当邮品: | ||||
3.1 通过邮政部门由同温层气球、火箭、回收船、救援直升飞机及和它们有关的前驱物及其他航空器发 | ||||
送或收回的邮政单据。 | ||||
3.2 与空间计划各部分(包括空间航行物体的发射、飞行和着落,以及相应的追踪站、船舶和飞机)相 | ||||
关的票、签条和印刷品,特种信封和明信片,邮政用品和邮政电报等。 | ||||
3.3 航天集邮的部分特性反映在收集特殊事件发生的当天经当地邮局盖销的信封和明信片。 | ||||
3.4 文字解说应包含火箭飞行的准确技术数据、日期、地点和发射目的等各个方面,也包括宇宙飞行员 | ||||
的特殊作业在内。 | ||||
3.5 航天集邮类展品可包括下列所有相关方面的或各自部分的内容: | ||||
A 与空间探索有关的天文学; | ||||
B 空间探索的历史; | ||||
C 涉及空间探索的同温层飞行; | ||||
D 火箭邮件; | ||||
E 载人和不载人的人造地球卫星对地球和其它行星的探索; | ||||
F 从初期到使用人造卫星传递讯息; | ||||
G 载人空间飞行。 | ||||
3.6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导言中阐明(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 ||||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展品的处理”(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3款);重点评价历次事件的准确发展 | ||||
过程和技术演变。 | ||||
“知识和研究”(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5款): 要求具有历史、天文学、空间和火箭研究的渊博知 | ||||
识。 | ||||
第5条 展品评定 | ||||
5.1 航天集邮类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 | ||||
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 ||||
5.2 对于航天集邮类展品,将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 | ||||
规则第5条第2款); | ||||
展品的处理 20 >30 | ||||
重要性 10 | ||||
知 识 25 >35 | ||||
研 究 10 | ||||
品 相 10 >30 | ||||
珍罕性 20 | ||||
外观印象 5 | ||||
100 | ||||
第6条 最后条款 | ||||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 ||||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航天集邮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 | ||||
过,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 ||||
|
||||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 ||||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 | ||||
1条第4款,本项关于航空集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 | ||||
定的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 ||||
航空集邮类展品原则上须由能证明确曾航寄过的航空邮政物品组成。这些展品要反映对航空邮政业务 | ||||
的发展及适合这种发展的相关素材。(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 ||||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 ||||
3.1 航空集邮类展品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 ||||
(1)经由空中发送的邮政单据; | ||||
(2)专供航空邮件贴用而发行的官方或半官方邮票,新票或旧票(但主要是贴在信封上的); | ||||
(3)各式与航空邮递有关的邮戳、其他戳记、签条和标签; | ||||
(4)虽未经邮政系统传递,但对航空邮件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而采用特种航空运输工具传递的邮政 | ||||
物品; | ||||
(5)作为一种正常邮递方式,或由于未能预见的事件致使邮政业务受阻,而空投的印刷品、信件 | ||||
和报纸; | ||||
(6)从空难事件中找回的邮件。 | ||||
3.2 航空集邮类展品的编排,按下列基本模式,从预定的结构中直接推导出来: | ||||
(1)按年月顺序; | ||||
(2)按地理位置; | ||||
(3)按运输工具; | ||||
A 信鸽; | ||||
B 比空气轻的航空工具; | ||||
C 比空气重的航空工具; | ||||
D 火箭。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2款) | ||||
3.3 如果认为地图、照片、时刻表等类物品对刻划和强调某一特殊方面和某一特殊情况至关重要,则 | ||||
航空集邮类展品可包括这些辅助物品。这种辅助物品的比重不应压倒邮品及其有关的文字解说(参见 | ||||
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4款)。 | ||||
3.4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导言中阐述清楚(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 ||||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参见总规则第4条) | ||||
第5条 展品评定、 | ||||
5.1 航空集邮类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至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 | ||||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 ||||
5.2 对于航空集邮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 | ||||
总规则第5条第2款); | ||||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0 | ||||
知识和研究 35 | ||||
品相和珍罕性 30 | ||||
外观印象 5 | ||||
100 | ||||
第6条 最后条款 | ||||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 ||||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航空集邮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 | ||||
上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 ||||
|
||||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归属航空集邮委员会) |
||||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 ||||
基本内容参照评审专用规则和评审总规则1、第1条第1款至第4款。 | ||||
本要点旨在帮助评审员及参展者更好地理解FIP邮展中施行的航天集邮类的评审专用规则。 | ||||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 ||||
基本内容参照评审专用规则和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1、2款。 | ||||
2.1 一部航天集邮类展品包括与空间探索相关的素材。但它不是对其本身专题的展示而是按时间顺序 | ||||
从集邮角度对航天探索的研究。 | ||||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 ||||
基本内容参照评审专用规则第3条第3款和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2款。 | ||||
除评审专用规则和评审总规则中第3条第3款规定的素材外,也可包括展示邮品的其他内容如:齿孔、刷 | ||||
色、加盖及一些珍贵的样张和样票。 | ||||
3.1 参照专用规则第3条第3款中的规定,对于下列美国空间研究的项目需要予以考虑 | ||||
(1)记录发射和收回及其他空间活动的封、片必须有当时准确时间的邮戳; | ||||
(2)若在发射、收回及其他空间活动时邮局未营业,那么就有必要加盖下一次工作时间的邮戳; | ||||
(3)发射时的邮戳必须加盖离发射场最近的邮局的邮戳; | ||||
(4)在美国下列主要发射现场的邮戳视为有效: 卡纳维拉尔港(角); 帕吹克航空基地; 肯尼迪航 | ||||
天中心; 爱德华航空基地; 渥拉波斯岛;白沙导弹发射基地; 温德伯格航空基地; 埃格林航空基地。 | ||||
此外,还有一些火箭基地的邮戳也视作有效。如: 马歇尔空间飞行中心;莫菲特基地。 1965年以来美 | ||||
国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NASA)刻制的官方纪念戳。 | ||||
(5)记录回收时的封、片必须加盖首先发现宇航员或宇宙器的邮局(船舶邮局)的当地邮戳;若无船 | ||||
舶邮局,可加盖有回收基地或离基地最近邮局的邮戳。卡纳维拉尔港(角)及帕吹克基地回收时邮品上 | ||||
加盖的邮戳是最早的。从参与发现航空器回收活动的船舶、直升飞机、飞机中的邮品也须有此活动期间 | ||||
的邮戳。在发现回收过程的船上曾制作了加盖纪念戳的邮品。 | ||||
还有一些主要场所为空间飞行提供了紧急着陆地点,如:爱德华航空基地、肯尼迪航天中心等。 | ||||
(6)美国空间活动中心在发射后负责监督、观察的有关控制中心的邮戳也视为有效。这些中心是: 负 | ||||
责载人宇宙飞行的:休斯敦、卡纳维拉尔角; | ||||
负责地球人造卫星的:格林贝尔特; 负责月球空间探测的:帕萨迪那。莫菲特可做备用。 | ||||
(7)被阿波罗登月行动中带上月球或围绕月球绕转的空间飞行封被视为珍品。第一枚官方发行的空间 | ||||
飞行封是美国第8号空间试验飞行行动中带上太空的。 | ||||
3.2 参照专用规则第3条第3款中的规定苏联的空间研究项目也要考虑: | ||||
(1)根据苏方规定:有关火箭、飞船发射的地点、时间不预先宣布。这样集邮爱好者就不能象美国一 | ||||
样在相同情况中获得有关发射活动中的封、片等邮品。 | ||||
(2)1975年前,若能获得记录飞行活动的邮票、邮政用品、封、片,也仅有飞行活动期间的戳,此戳 | ||||
上未有地点。 | ||||
(3)1975年后,拜克努尔航天基地发行了加盖实际戳的邮品。这些邮品记录了载人宇宙飞船在航天基 | ||||
地的发射活动。这种邮戳在收集上要优于官方邮票公司的邮戳。 | ||||
苏联的主要发射基地是:拜克努尔、卡普斯坦亚、普列谢茨克。后者从1966年后开始成为发射基地。 | ||||
(4)我们需要分清所谓的宇宙邮件同航天飞行封的区别。航天飞行封是由拜克努尔航天基地加盖。特 | ||||
别盖销邮戳记录此次活动,而由宇航员带往空间站的。此种邮品被视为珍品。而一些官方、半官方发行 | ||||
的所谓宇宙邮件仅是纪念性的封、片而不是航天飞行封。 | ||||
(5)按规定拜克努尔是仅负责对载人空间飞行器的发射工作。 | ||||
(6)发射后负责运行的控制中心是加里宁格勒。此地记录参加工作的火箭基地和船舶的邮戳也可做为 | ||||
收集的补充。 | ||||
(7)众所周知,封上的邮戳的日期、地点须与着陆时间、地点相一致。 | ||||
3.3 参照专用规则第3条第3款中的规定还应考虑欧洲空间研究的项目: | ||||
(1)记录发射卫星及研试火箭下列各地的邮戳视为有效,但展出时须按时间顺序。 卫星和火箭发射 | ||||
地: Hammaguir/阿尔及利亚, Kourou/法属圭亚那, San Marco Range/肯尼亚(邮戳为Malindi), | ||||
Woomera/澳大利亚。 | ||||
仅为火箭发射地:Andence/挪威, Biscarrosse/法国, Huelva/西班牙, Kabdalis/瑞典, | ||||
Krruna/瑞典。 | ||||
同时包括美国与欧洲合作发射基地。 | ||||
(2)负责欧洲发射后进行观察监督的地点是: ESOC/DARMSTADT,备用的是:GSOC。 | ||||
各国自行的空间研究项目由各自国家负责,其参加空间研究工作的火箭基地的邮戳可做为收集的一种 | ||||
补充。 | ||||
3.4 参照专用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还有一些其他国家的空间研究项目也要考虑: | ||||
(1)下列地点曾在航天发射时刻制邮戳同样可以收集。 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印度、 | ||||
印度西亚、日本、中国的双城子、成都等。 | ||||
(2)同上述地点比较,其他一些国家还设有临时火箭发射基地,设有能将全球放飞至同温层的基地及 | ||||
控制中心,这些地点的航天邮戳可以收集。 | ||||
(3)一部航天邮集的展品可包括下列各方面或自选其中的某部分。 | ||||
(1)与空间探索密切相关的天文学 | ||||
这是集邮对宇宙探索方面的更深层次的一种研究。这样一部展品可以从对空间探索重要的宇航员们 | ||||
开始来阐述对宇宙研究使其达到现代化手段的步骤。特别需按时间顺序来阐述有关天体物理、卫星 | ||||
空间探索的概貌。 | ||||
(2)空间探索的历史 | ||||
仅做为按时间顺序从集邮学角度的一种研究。而不是对空间探索历史专题本身的研究。此类展品可以 | ||||
以从许多著名的宇宙进化论的理论及对太阳系的探索理论开始而加以编排。如科学家坎特、拉普勒斯 | ||||
等人提出的理论。这些理论提出了火箭的含义并带来火箭的研制和进一步发展。可以按时间顺序来展 | ||||
示这些先驱们在火箭研制方面的事迹。 | ||||
(3)涉及空间探索的同温层飞行 | ||||
这些展品必须阐明同温层飞行对服务于后来空间探索飞行而有利的科技及医学上的研究成果。而要从 | ||||
30年代A·比查德教授进行的同温层气球放飞或美苏两国同温层飞行开始。接着要研究世界各地50年 | ||||
代开始恢复的各种的气球同温层探索,其中包括飞机同温层探索。 | ||||
(4)火箭邮件 | ||||
一部火箭邮件应包括一些飞行项目。这些非凡的项目对以后的空间探索做出了贡献。利用火箭传递邮 | ||||
件是下列科学家提出来的并应用到实践上的。他们是: | ||||
A.J. Bruijn, A. Fumes, W. Ley, K, Roberti, K.E.Rumbel, L.Russo,f.Schmiedl, | ||||
S.T.Smith, J.D.Stewart, W.S.Sykora, R.Tiling, H.Weihs, A.H.Young, G.Zucker. | ||||
还要指出,在这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家是:奥地利、澳大利亚、比利时、古巴、法国、德国、英 | ||||
国、印度、南斯拉夫、墨西哥、荷兰、锡兰(斯里兰卡)、瑞士和美国。 | ||||
展品里也还可以包括下列素材:邮政用品、火箭邮票,为了火箭邮票飞天而印制的无面值纪念张,用 | ||||
火箭传递的缩印的报纸等。 | ||||
(5)载人和不载人卫星对地球及其他行星的探测 一部有关空间探索的展品必须选择下列诸点从集邮角 | ||||
度进行研究。 | ||||
a.通过气球、大地测量手段及各种卫星对地球的研究已取得进步,这些研究有:地磁场围绕地球的 | ||||
大气层、辐射带等。 | ||||
b.按年代顺序讲:表明对空间探索活动开始的1957-1958年被称作国际地球物理学合作年。 | ||||
c.气象学研究从开始到用卫星来收集、传递资料。 | ||||
d.人类征服月球要按时间顺序来阐述,即从载人、不载人试飞阶段到载人登月。 | ||||
e.用同温层气球、空间探测器,卫星对太阳、火星、金星及其他行星的探索也需按时间顺序来阐述。 | ||||
述。 | ||||
f.空间试验室、空间运输站及空中对接站活动项目的研究仍要按时间顺序 | ||||
(6)从初期到使用人造卫星传递信息 | ||||
从集邮学角度来研究,从初期到目前使用人造卫星进行通讯。这样的展品应当展示通讯经历的阶段, | ||||
即开始是横跨大西洋的电话海底电缆,然后是高频的有电源和无电源短波通讯,一直发展到现在各国用 | ||||
卫星和各种不同的前驱器来传递信息。 | ||||
(7)载人空间飞行 | ||||
此类展品必须按时间顺序展示美国、苏联两国及多国的载人空间飞行项目。美、苏分别展示。这种项 | ||||
目应包括由宇航员或宇航技术操纵的前驱器、载生物卫星和试验器。 | ||||
结论:本规则不打算回答参展者的所有问题,然而我们希望可以帮助评审员、参展者更好地理解规则。 | ||||
|
||||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
||||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 ||||
本要点旨在辅导参展者准备航空集邮类展品,帮助评审委员对其进行评审。本要点应同FIP集邮展览评 | ||||
审总规则和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结合起来进行理解。 | ||||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 ||||
经由空中传递的邮件可以从许多方面得到证明,如:特殊邮票、有面值或无面值邮资已付标志、签条、 | ||||
盖销戳记、封印、邮路标志及其他证明标志、签注、背戳和有关人员的签字均可。 | ||||
第3条 展品竞赛的原则 | ||||
3.1 基本内容 | ||||
(1)封 | ||||
(1)研究航空集邮要特别着眼于经由空路传递的邮政函件。套、封、卡、邮政用品、报纸等,通常 | ||||
要指日期和邮政传递方式。 | ||||
(2)航空集邮类展品亦可以包括准备用飞机传递但因某种原因而未能实现的邮品。 | ||||
(3)优先选用品相齐整、盖销完好、邮资适当的信封(飞机失事封除外)。 | ||||
(4)邮路、邮戳和戳记的研究要与展品的主题相关。若要重点说明邮路和航线,可以展出地图和效 | ||||
果图。 | ||||
(5)展品中可包括信文,如果这些信文能促进对主题的了解或证明主题的真实性。 | ||||
(6)展品中应避免出现复印件,不论这些复印件多么重要。 | ||||
(2)邮票与试样 | ||||
(1)专为航空邮件发行的邮票是航空集邮研究的一部分。专门用于改值的航空邮件加盖票,即使用 | ||||
于非航空用途也是航空集邮研究的一部分。 | ||||
(2)除邮票本身外,下列研究和素材可成为展品的一部分: | ||||
a 试印样票、样票; | ||||
b 印刷方式的研究,甚至再版印刷或加盖印刷。研究版式有利于认清伪造票和臆造票; | ||||
c 各种纸张、打孔、水印和印刷过程中所产生的错体。 | ||||
(3)航空集邮类展品中可以展出邮票。理想的作法是将其连同经过实寄的信封整体展出。 | ||||
出现在航空邮件上的签条和标签可以看作展品的一部分。 | ||||
3.2 编排 | ||||
(1)按年代顺序编排 若按时期分类,通常划分为: | ||||
a 1918年以前(所谓开拓时期); | ||||
b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 | ||||
c 1946年起至今。 | ||||
(2)按地理区域编排: | ||||
a 国家和国家集团; | ||||
b 邮路; | ||||
c 航线; | ||||
d 军种(如陆海军等); | ||||
e 航空公司。 | ||||
(3)按传递手段编排: 分组如下: | ||||
a 信鸽; | ||||
b 气球、飞艇(均比空气轻); | ||||
c 降落伞、滑翔机、螺旋推进飞行器、喷气式飞机(均比空气重); | ||||
d 火箭。 以上仅是作为一个模式的建议。如果此分类不能够论述得详尽无遗,参展者有责任对自己 | ||||
展品的航空集邮特性进行完备的论证。 | ||||
3.3 辅助素材 | ||||
此款意味着任何辅助素材必须用于说明某个特殊的细节,而该细节无法用其他方法来表现,诸如菜单一 | ||||
类的纪念物不适于本款。 | ||||
3.4 前言介绍 | ||||
正如讲任何故事一样,一部邮集也须有一个清楚明白的开头,一个中心主题和一个合乎逻辑的结尾。 | ||||
如此,展品必须由前言贴片开始,在此贴片上参展者必须全部详尽说明展品的主题是什么,说明将如何 | ||||
发挥主题,并详细说明自己所编排的展品的轮廓和范围是什么。 | ||||
|
||||
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 ||||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 | ||||
1条第4款,本项关于极限集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 | ||||
定的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 ||||
极限集邮品应遵循尽最大可能使下列各项之间保持一致的原则: | ||||
(1)邮票; | ||||
(2)图画明信片; | ||||
(3)邮戳。 | ||||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极限明信片的组成要素需符合下列特性 | ||||
3.1 邮票必须是有效邮资凭证,且只能贴在图画明信片的画面一面,不得用欠资票、预销票、印花税 | ||||
票、万政联盟公布的有害集邮品及公事邮票(但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议会等团体可以例 | ||||
外)。 | ||||
3.2 图画明信片的尺寸必须符合“万国邮政公约”第1章第19条第1段中的规定(最大尺寸105×148毫 | ||||
米,最小尺90×140毫米,误差2毫米),画面至少应占明信片片幅的75%。明信片上的图案应尽最大可 | ||||
能与邮票题材相符,或在有几个题材的情况下,至少与其中一个题材相符。按邮票图案放大的图画明信 | ||||
片不允许展出。 | ||||
3.3 邮戳和日期,邮戳上的图案和地名(邮局局名)应与邮票及图画明信片上的题材密切相关:邮戳上 | ||||
的时间必须是在邮票的有效使用期内,并尽可能接近该邮票的发行日期。 | ||||
3.4 极限集邮类展品可按下列形式分类: | ||||
(1)国家或地区; | ||||
(2)专门课题或研究; | ||||
(3)专题。 | ||||
3.5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在导言中阐明,要求与展品素材达到完美一致(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 ||||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 ||||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 知识和研究(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5款)。 极限集邮类展品特别注重 | ||||
于组成极限邮品上述三原则之间的最大可能的一致性。 | ||||
5条 展品评定 | ||||
5.1 极限集邮类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 | ||||
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 ||||
5.2 对于极限集邮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 | ||||
规则第5条第1款)。 | ||||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0 | ||||
知识和研究 35 | ||||
品相和珍罕性 30 | ||||
外观印象 5 | ||||
100 | ||||
第6条 最后条款 | ||||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 ||||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极限集邮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通 | ||||
过,自1985年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和持助的邮展。 | ||||
|
||||
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1.极限集邮类展品只能由极限明信片组成。 | ||||
2.其各组成因素的质量和这些因素之间的一致性为极限明信片限定了条件,即它必须是“适于展出的邮 | ||||
品组成”(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1款)。 | ||||
3.除评审专用规则第3条中所规定的诸项要求,组成因素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 ||||
3.1 邮票必须使用贴切。如一枚邮票同时反映几种题材,极限明信片最好使用题材所属国的邮票。但若 | ||||
出现另一种情况,举例来讲,邮票所表现的题材是坐落在另一国家的纪念物,那么极限明信片上的盖销 | ||||
戳应是在该纪念物所属地举办国际邮票展览时由该邮票发行国所设临时邮局盖销的,此种极限明信片方 | ||||
可视为有效。 | ||||
3.2 明信片应在邮票发行之前印制发行,且二者时间相距越久越好。如在邮票发行之后印制,则须比 | ||||
照一个早已存在的印刷物图案重新印制。下列物品不能用于极限明信片:粘贴片、画片、私人照片等。 | ||||
极限明信片图画一面只能贴用一枚邮票。但1974年极限集邮国际规则批准之前盖销的极限明信片除外。 | ||||
评委在评定时将根据素材的珍罕程度对明信片的尺寸和图案的面积给予适当掌握(见评审专用规则第3 | ||||
条第2款)。 | ||||
3.3 带有邮局名称和营业日期的盖销戳必须清晰并完整地盖销在邮票及明信片上。这也同样适用于特殊 | ||||
邮戳(临时盖销或广告盖销)。 | ||||
4. 有关极限明信片最大可能的一致性(评审专用规则第2条和第4条)应注意下述各点: | ||||
4.1 邮票和明信片图画的题材最大可能一致才可盖销。盖销的邮戳或采用与题材一致的图案设计,或采 | ||||
用与题材有关的文字结构。 | ||||
如果邮票表现的是绘画,举例讲,画的是一座纪念碑,那么可从选用与画上的纪念碑相同图案的明信片 | ||||
(老的或新发行的均可)。此类明信片可作为极限邮集而不是绘画专题邮集参加展出。 | ||||
4.2 时间一致:邮票的盖销应尽可能接近其发行日。 | ||||
4.3 地点一致:盖销地名称应与邮票题材、邮票发行目的或庆祝事件直接有关,按地点一致的特定标 | ||||
准,也可作如下区分:即“较好地点”和“许可地点”。首日戳可以使用,但应与地点一致。 | ||||
5.特殊展品或研究性展品(展览专用规则第3条第46款)。以研究极限明信片各组成因素的某些独特性 | ||||
或研究最大可能的一致性为基础。例如:极限明信片采用的是瑕疵票、变体票;反映的是次要的或多种 | ||||
题材;带有普通邮戳或特殊邮戳(临时盖销或广告盖销)等等;或图画邮政明信片表现的是整部作品而 | ||||
邮票只表现了其中一部分细节。 | ||||
|
||||
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 ||||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 | ||||
条第4款,本项关于集邮文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 | ||||
集邮文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 ||||
集邮文献包括收集者能获得的有关邮票,邮政历史及其收集和与此有关的专门领域内的所有出版物(参 | ||||
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 ||||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 ||||
集邮文献细分为下列各类 | ||||
(1)手册和专门研究论文 | ||||
A.手册; | ||||
B.专集; | ||||
C.专门性研究文章; | ||||
D.书目提要和类似专著; | ||||
E.邮展目录; | ||||
F.除收录一国或多国发行的邮票外,还收录变体票、邮戳和其他特殊内容的目录; | ||||
G.公开发表的集邮讲座文稿(包括广播、电视、电影和幻灯片文稿); | ||||
H.类似的专著。 | ||||
(2)通用目录 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单一地区的目录,其收录深度不足以使其成为专用目录。 | ||||
(3)集邮期刊 集邮刊物和报纸、协会机关报、公司商号出版物、年鉴和类似出版物。 | ||||
(4)文章 集邮或非集邮出版物中一般性文章。 | ||||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 ||||
4.1 集邮文献类展品将按下列标准评审: | ||||
内容的处理; | ||||
创造性、意义和研究深度; | ||||
技术性项目; | ||||
外观印象。 | ||||
4.2 “内容的处理”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的文学风格、明晰程度和表达技巧。 | ||||
4.3 “创造性、意义和研究程度”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题材的总体意义,及展品所表现的独到见解 | ||||
深度、研究深度、分析程度或对题材综合了解的接近程度。 | ||||
4.4 “技术性项目”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的扉页和版本说明、页码、声誉、书目索引和插图的使用 | ||||
等诸方面。 | ||||
4.5 “外观印象”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的装帧效果、印刷和诸项加工因素。为了避免纯商业因素的 | ||||
影响,这条标准仅评审到这样的程度,即商业因素意味着消极因素。 | ||||
第5条 展品评定 | ||||
5.1 集邮文献类展品将由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9(第31条到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 | ||||
(参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 ||||
5.2 对于集邮文献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 | ||||
规则第5条第2款); | ||||
内容的处理 40 | ||||
创造性、意义和研究深度 40 | ||||
技术性项目 15 | ||||
外观印象 5 | ||||
100 | ||||
第6条 最后条款 | ||||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 ||||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集邮文献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 | ||||
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 ||||
|
||||
FIP集邮文献评审补充规则 |
||||
第1条 | ||||
根据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4条第9款特别制定本规则,作为集邮文献类展品参展的补充规则。它将适用于 | ||||
所有FIP综合邮展和特别邮展(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2条)中的所有集邮文献类展品。 | ||||
第2条 为了进一步说明FIP邮展总规则第16条第1款,现规定:提供集邮文献类展品的展出者可以是展品 | ||||
的作者、汇编者、编辑、出版商、赞助机构或社会团体,或任何对展品享有所有权的个人。 | ||||
第3条 如第2条中合法参展者的展品已经获得了FIP邮展总规则第9条第3款的参展资格,则该展品的参展 | ||||
资格有效。没有机会参加国家级邮展的新发行的书刊可以直接参加FIP邮展。 | ||||
第4条 集邮文献类展品另行使用参展申请表。除出邮展组织者所要求的常规项目外,该表上还应包括展 | ||||
品的出版日期、出版商社、页数、(期刊)发行周期及订购途径(地址、价格)。 | ||||
第5条 参展者所提供的集邮文献类展品应当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评审,另一份放在FIP邮展总规则第 | ||||
6条第7款所规定的展场阅览室中。展出后,若参展者未明确要求归还展品,则其中内容一份由邮展组织 | ||||
者寄送给FIP秘书处存放FIP图书室,另一份送往由邮展主办国集邮联合会指定的图书馆。 | ||||
第6条 集邮文献类展品的参展费相当于适届邮展中一般竞赛类别中一个展框的租费。 | ||||
第7条 邮展组织者应当至少于邮展开幕3个月之前将集邮文献类展品的目录寄发给评审委员。 | ||||
第8条 集邮手册和专著必须是于邮展开幕前5年之内出版的。其他刊物必须是于邮展展开幕前2年之内发 | ||||
行的。 | ||||
分卷书籍,以每卷的出版日期为准; | ||||
再版书籍按新书处理; | ||||
期刊(最新的),应当展出全套或全年的。 | ||||
展出新闻报导文选,应当至少选编10篇以上不同报社的文章。 | ||||
第9条 集邮文献类所设奖牌带有“文献”字样,或用缩写,或用全称。集邮文献类展品有资格获取FIP | ||||
奖(FIP邮展总规则第8条)和特别奖(FIP邮展总规则第7条第5款)。 | ||||
第10条 集邮文献类评审委员必须具有两种语言以上的阅读能力。其中一种必须是FIP正式语文之一(章 | ||||
程第27条第1款)。 | ||||
第11条 各译本如因翻译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 ||||
第12条 本项关于FIP邮展集邮文献类展品的评审补充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 | ||||
上通过并将取代所有以往的集邮文献专用规则。该规则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 | ||||
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 ||||
FIP集邮文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引言 | ||||
本要点作为参照标准力求内容详尽以适用于集邮文献展览及综合集邮展览中的集邮文献类别。 | ||||
总 则 | ||||
展出集邮文献类展品在主要原则方面与其他集邮类别完全一样,但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 | ||||
1.一部集邮文献类展品的意义和重要性是无法从其外表上得知的,必须从其内容上去了解、审定,因此 | ||||
就要求评审委员必须在邮展开幕之前就熟悉展品的内容。当然,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期间还有3至5天的 | ||||
时间来翻阅这些展品,但要读透每一部展品是根本做不到的。 | ||||
2.集邮文献类展品不能随意组合,也无法展出一次就修改一次,它们大都凝聚着作者本人毕生的心血和 | ||||
研究成果。因此,必须看到集邮文献类展览首先应当是对集邮文献这一学科的鼓励和促进,其次才是竞 | ||||
赛争获奖牌。 | ||||
3.集邮文献类展品的特点是观众可以随手翻阅。如果把展出的书刊锁在展柜里,让观众和参展者隔着玻 | ||||
璃看,是看不出什么名堂的,也不会起到任何作用。观众和参展者要看的是书刊的内容而不是它们的封 | ||||
面。 | ||||
FIP综合了各个展出类别的原则,制定出一整套系统的展品评审规则。集邮文献类的展出原则写在FIP集 | ||||
邮展览集邮文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之中。此外还有对集邮文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进行补充说明的集 | ||||
邮文献类补充规则,它概括了集邮文献的各个方面,仅适用于集邮文献类展品。这两部规则合在一起就 | ||||
构成了集邮文献类展品的展览和评审的具体要求。 | ||||
实行打分制 | ||||
1986年斯德哥尔摩世界集邮展览中首次试用了FIP邮展评审总规则和各竞赛类别评审专用规则的“打分 | ||||
制度”。这次邮展的经验表明使用这种打分制并配以适当的“打分表”有助于对展品进行合理且均衡的 | ||||
审。但是必须着重指出这种打分制不能机械地搬用,展品的累计总分还必须顾全到展品各个方面的质 | ||||
量。 | ||||
从这一点出发,也许举几个具体的打分实例更能说明问题。下面两个实例不是一般的实际评审结果,而 | ||||
是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讨论得出的结果,具有代表性。 | ||||
1.《邮件投递代理人邮政史》,作者肯·罗尔,1984年L·哈特曼出版社出版。 | ||||
(1)内容处理(最高40分) 38 题材广、难度高、介绍翔实。此书使用方便,可靠性强 | ||||
(2)创见性和研究深度(最高40分) 38 | ||||
创见性方面尤见高分。罗是第一个系统研究这方面邮政史的人(1966年和1974年),他唤起其他学者 | ||||
进行了同样的研究。 | ||||
主题内容也很有重要意义。考虑到这是涉及全世界的选题,其内容翔实已极。但是德罗姆教授最近在 | ||||
关于投递的论著中所列出的许多重要的投递代理,罗没有收入。 | ||||
(3)技术处理(最高15分) 13 | ||||
书中难点有援引并加有注释。 | ||||
(4)外观(最高5分) 4 | ||||
总分93分(金奖) | ||||
2.《东方集邮》第30期(1984年),瑞典爱沙尼亚集邮者学会和纽约爱沙尼亚集邮学会年鉴。编辑埃 | ||||
尔玛 ·奥贾斯特。 | ||||
(1)处理(最高40分) 34 | ||||
大体上写得不错,较好地运用了插图和图表。大多数文章有多种文字对照,起码结论是几种 | ||||
文字对照,起码结论是几种文字对照的。书中文章水平不一,技巧欠佳。 | ||||
(2)创见性,重要意义和研究深度(最高40分) 32 | ||||
此刊系爱沙尼亚集邮的评论性刊物,有许多原始素材,有些文章是转载它刊的。但并非是纯 | ||||
集邮刊物。其中有关钱币的文章和收藏的文章。作为年鉴它不可能像最近出版的《爱沙尼亚 | ||||
集邮手册》那样有一定的深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后者有许多材料是在年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 ||||
的。 | ||||
(3)技术处理(最高15分) 14 | ||||
(4)外观(最高5分) 4 | ||||
不足之处,用透印版印刷致使封皮画面和原始文件的清晰度欠佳。 | ||||
总分84分(镀金奖) | ||||
请注意上述评论只不过是建议在评审打分时多动脑子想一想。想一想有两点值得一提 | ||||
(1)评审委员首先应当了解展品的积极因素,不要简单地观察“能扣多少分”; | ||||
(2)所有对展品的估价都是在相对的基础上进行的——即就评审对象的主题来说,还有其他论著 | ||||
没有,如有,是如何阐述的。以至于诸如某书刊对某个国家或在某个语系里的影响如何,比 | ||||
同类书刊强否。这些相对因素年年会有变化,每次邮展都会不同,而且肯定会对展品的评审 | ||||
工作带来影响。 | ||||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 ||||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 | ||||
条第4款,本项关于集邮文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 | ||||
的集邮文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 ||||
2条 竞赛级展品 | ||||
集邮文献包括收集者能获得的有关邮票,邮政历史及其收集和与此有关的专门领域内的所有出版物 | ||||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 ||||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 ||||
集邮文献细分为下列各类 | ||||
(1)手册和专门研究论文 | ||||
A.手册; | ||||
B.专集; | ||||
C.专门性研究文章; | ||||
D.书目提要和类似专著; | ||||
E.邮展目录; | ||||
F.除收录一国或多国发行的邮票外,还收录变体票、邮戳和其他特殊内容的目录; | ||||
G.公开发表的集邮讲座文稿(包括广播、电视、电影和幻灯片文稿); | ||||
H.类似的专著。 | ||||
(2)通用目录 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单一地区的目录,其收录深度不足以使其成为专用目录。 | ||||
(3)集邮期刊 集邮刊物和报纸、协会机关报、公司商号出版物、年鉴和类似出版物。 | ||||
(4)文章 集邮或非集邮出版物中一般性文章。 | ||||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 ||||
4.1 集邮文献类展品将按下列标准评审: | ||||
内容的处理; | ||||
创造性、意义和研究深度; | ||||
技术性项目; | ||||
外观印象。 | ||||
4.2 “内容的处理”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的文学风格、明晰程度和表达技巧。 | ||||
4.3 “创造性、意义和研究程度”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题材的总体意义,及展品所表现的独到见解 | ||||
深度、研究深度、分析程度或对题材综合了解的接近程度。 | ||||
4.4 “技术性项目”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的扉页和版本说明、页码、声誉、书目索引和插图的使用 | ||||
等诸方面。 | ||||
4.5 “外观印象”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的装帧效果、印刷和诸项加工因素。为了避免纯商业因素的 | ||||
响,这条标准仅评审到这样的程度,即商业因素意味着消极因素。 | ||||
第5条 展品评定 | ||||
5.1 集邮文献类展品将由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9(第31条到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 | ||||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 ||||
5.2 对于集邮文献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 | ||||
总规则第5条第2款); | ||||
内容的处理 40 | ||||
创造性、意义和研究深度 40 | ||||
技术性项目 15 | ||||
外观印象 5 | ||||
100 | ||||
第6条 最后条款 | ||||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 ||||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集邮文献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 | ||||
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 ||||
联系人: 都伟 |
华新邮票网都伟制作维护 |